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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针对受贿罪谈“及时退交”不应单纯以时间为限 2012-09-13 类别:谈法论道 浏览次数: 1601

张明楷针对受贿罪谈

“及时退交”不应单纯以时间为限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葛晓阳)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收他人财物后,基于某种原因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案件,如何妥当的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司法机关长期面临的问题。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法学》上发表文章《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的问题分析》中指出: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或上交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反应出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就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或上交”,并认为及时的期限应以一个月为期。对此,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从时间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而应准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及时退还或上交”只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受贿故意的一个判断资料。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受贿故意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客观上可以拒绝情形下是否有拒绝行为,在可以表示拒绝情形下是否有拒绝的表示;二是从知道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到退还或上交的时间间隔长短;三是是否存在影响国家工作人员退还或上交的客观原因;四是是否存在影响国家工作人员退还或上交的主观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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