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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铭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无期 2019-11-27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2267


吸收公众资金132亿 未兑付本金近47亿

曹斌铭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无期

 

 

    本报南京1126日电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阳)今天,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斌铭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斌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曹斌铭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212月至20184月间,被告人曹斌铭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斌铭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毕灵、岳冬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天津市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曹斌铭将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部分对外投资、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励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其隐瞒非法集资资金的主要用途,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达到持续进行非法集资的目的。

 

    经审计,被告人曹斌铭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收益人民币89.22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201852日至5日间,被告人曹斌铭将其与妻子徐锦玲(另案处理)名下的房产、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并将含上述款项在内的人民币2098万元经赵杰个人账户转入33个个人账户;此外,其安排他人将使用非法集资资金购买的字画、工艺品等由南京市转移至安徽省滁州市藏匿。

 

    201859日,被告人曹斌铭潜逃至泰国。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爱晚系”关联公司名下4处资产予以扣押,经审计该4处资产的市场价值为65236.74万元,公安机关还对曹斌铭的字画和艺术品予以扣押,经鉴定价值是6548.59万元;另冻结曹斌铭、徐锦玲二人名下或者由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285.3857万元。以上共计价值72070.715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斌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曹斌铭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集资参与人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媒体记者等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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