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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 | 浙江 2020-01-14 类别:法条综合 浏览次数: 1527


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 |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促进诚信诉讼,助推信用浙江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第一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一般包括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人员。名单对象包括全省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处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名单范围包含当事人、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公证人员、案外人等涉案人员。名单数据由各中级法院统一收集、重点管理。具体信息应当包括:

 

(一)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

(三)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生效裁判的法院名称及其机构代码、案件的案号及裁判时间;

(四)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形;

(五)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公开发布机制。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应在“信用中国(浙江)”网站上公布。各地法院还可以通过法院外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诉讼服务中心等公众平台发布。

 

第三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异议和撤出机制。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由各基层法院审管办(研究室)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对名单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的七日内予以答复。名单人员在公布后五年内没有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撤出名单。

 

第四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数据及时报送机制。基层法院经办法官应在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行为相关信息及材料及时报送负责部门,负责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将虚假诉讼失信人有关信息报送各中级法院负责部门。各中级法院负责部门应在每月6日前将所在地区的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按月统一报送至省高院研究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自动预警机制。将信息库嵌入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承办人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促使承办人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第六条 做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省高院加强与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每月及时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还可以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七条 做好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式,积极引导诉讼诚信,努力营造“查处一案,影响一片”的法治氛围。

 

第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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