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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2019-12-18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1842


最高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常小乐 高亚丽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20期,总第23期)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执行,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坚持关联审查、深挖彻查,提前介入侦查,围绕“四个特征”,积极引导取证,全面审核证据,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到罪刑相适应。本期北大法宝推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行为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领导者,应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进行处罚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领导者;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团伙已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行为人作为该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领导者,对其判处刑罚应按照组织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之一:张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规则日期】2019.03.27

 

  【法宝引证码】CLI.C.83005945

 

  2.对于稳定性较弱不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

 

  对于结构松散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对成员的控制力较弱,有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较少,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中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该组织稳定性较弱,尚未发展到恶势力犯罪集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之五:唐均伟、李逢情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不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组织松散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规则日期】2019.01.25

 

  【法宝引证码】CLI.C.83005950

 

  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依法判处刑罚并限制减刑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固定团伙;限制减刑

 

  【裁判规则】

 

  行为人纠集闲散人员在多地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等固定团伙。将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团伙犯罪活动,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施该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判处刑罚并限制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之二:成某某、黄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坚持关联审查、深挖彻查,依法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规则日期】2019.01.17

 

  【法宝引证码】CLI.C.83005946

 

  4.不具备经济实力和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团伙犯罪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裁判规则】

 

  纠集多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犯罪组织结构清晰且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未形成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未制定“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亦没有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实力,也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之三:彭美春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准确追诉漏罪、漏犯,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规则日期】2018.12.29

 

  【法宝引证码】CLI.C.83005947

 

  5.当庭认罪认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等情况下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敛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非法敛财纠集多人在特定区域实施非法放贷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有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该集团成员的罪行应当依法判处刑罚。但犯罪集团成员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罚的,在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之四: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精准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规则日期】2018.12.26

 

    【法宝引证码】CLI.C.8300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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