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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聚众力又狠又准打击“套路贷”加强借贷案件审查甄别 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 2019-08-08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829

江苏高院聚众力又狠又准打击“套路贷”

加强借贷案件审查甄别 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

 

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依法加强对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的界限,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甄别过程中,要加强关联案件查询。

意见指出,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法官对借贷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要加大原告的举证责任。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法院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裁判的,要及时将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反馈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记者  张宽明  赵  璠)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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