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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2019-11-14 类别:法条综合 浏览次数: 583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九十八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