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综合
首页 > 法条综合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019-11-14 类别:法条综合 浏览次数: 645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362008625日公布施行

第九十七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友情链接: 商伴律师事务所 | 中央政法委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国法院网 | 公安部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1749 电子邮箱:shangbanlawfirm@126.com

ICP15040685-2


您是第4341620个来到本站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