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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019-11-14 类别:法条综合 浏览次数: 53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362008625日公布施行

第八十七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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