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研究
首页 > 判例研究
毒品犯罪精选案例裁判规则10条 2016-06-29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907

毒品犯罪精选案例裁判规则10

 

1.以毒品抵债并赚取差价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廖晖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提供毒品给吸毒者吸食以抵扣借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以毒品抵扣借款而从中赚取差价,此种行为符合贩卖毒品而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要件,应认定属于贩卖毒品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为借款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少量毒品以抵扣借款,则一般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号: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4

 

2.为了获取运费,帮助他人邮寄运送毒品的构成运输毒品罪——段海军运输毒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其将运送的是毒品,仍受指使帮助他人邮寄运送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案号:(2006)二中刑终字第1509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3.行为人帮人追要贩毒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赵兴华等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追要贩毒款是犯罪行为的后期行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应该知道他人贩毒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却在明知(不论是预先知道,还是到了犯罪地点才知道)是为他人追要贩毒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自愿地投入了犯罪行动,故二人在主观上已经具有了共同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1999)刑终字第352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明知他人贩毒仍提供运载服务者构成毒品共犯——杨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司机通过观察看出贩毒行为后,基于运输业务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毒品交易的行为。二人虽未就贩毒进行明示共谋,却对运送毒贩去毒品交易这一行为达成默契,此即犯意通谋,当以毒品共犯定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5.配合公安机关向本意出卖毒品的行为人购买毒品不是特情引诱——黄志勇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有毒品在先,出卖毒品是其本来意思表示,购买毒品的人配合公安机关找行为人购买,仅仅是为其贩卖毒品提供了一个机会,这种情形不属于特情引诱的范畴,量刑方面一般不予考虑。

案号:2011)通刑初字第737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6.虽有特情介入但行为人贩毒故意非特情引诱时不影响量刑——刘泽贵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定及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本案中的特情介入属于机会引诱,而非特情引诱。

案号:(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12

7.以贩养吸的被告人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陈少军等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犯罪的数量以行为人收买的毒品总数量为其犯罪的数量,而不以出售数量为其犯罪数量。因为贩卖,实质是有偿转让,只要行为人有非法销售或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毒品或者买卖毒品行为之一,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行为人吸食其中部分毒品,作为其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案号:(2001)宁刑终字第11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8.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应按其卖出及查获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例要旨: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案号:(2015)白中刑二终字第3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9.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应从重处罚——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要旨: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3(总第209)

10.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属于组织、贩卖毒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要旨: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具有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8(总第202)

 

友情链接: 商伴律师事务所 | 中央政法委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国法院网 | 公安部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1749 电子邮箱:shangbanlawfirm@126.com

ICP15040685-2


您是第4106136个来到本站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