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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16-06-27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784

检察机关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6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有关情况,并通报13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发生在扶贫开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部门,直接侵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减损群众的获得感,阻碍脱贫攻坚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予以刊发,为各地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并对相关犯罪行为予以警示。

  1.辽宁省丹东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振八门诊部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原负责人于万海贪污案。

  于万海利用负责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职务之便,指使多人采取伪造低保患者住院治疗相关手续的手段,共计骗取国家低保医疗救助金149.87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万海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江西省于都县黄麟乡流坑村党支部原书记邱金生贪污、受贿案。

  邱金生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2.5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获得深山移民、危房改造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指标需疏通关系或需缴纳押金为由,索取村民财物共计2.97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邱金生有期徒刑六年。

  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民政办公室原主任王伟、原报账员李升锋共同贪污案。

  王伟伙同李升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截留及收入不入账手段,套取国家低保、五保补助及国家优扶补助资金,共计32.77万元。此外,王伟还利用上述手段单独贪污国家补助资金及慈善款13.68万元,李升锋利用上述手段单独贪污国家补助资金1.59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伟、李升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五年。

  4.河南省温县扶贫办原主任赵京洲等九人贪污案。

  赵京洲与扶贫办原工作人员吉新甫、常红军预谋后,伙同温县北冷乡陈卜庄村村委会原主任黄法三、村民黄风江、曹小辉,编造虚假项目、伪造虚假材料向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申报项目资金,骗取扶贫资金15万元;赵京洲、吉新甫、常红军伙同温县联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原监事张世海、村民闫光成、冯国永,采用同样方式,骗取扶贫资金15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赵京洲、吉新甫、常红军、张世海、黄法三、闫光成、冯国永、黄风江、曹小辉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十年零六个月、七年、十年、七年、五年、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湖北省宣恩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谭发兴等人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

  谭发兴在分管国家雨露计划培训项目期间,明知宣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部主任严某某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校外短训扶贫补贴资金,却在审核、检查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同意,并先后四次收受严某某贿赂款8万元,导致国家扶贫补贴资金损失85.8万元。宣恩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股原股长滕代忠,明知严某某骗取雨露计划校外短训扶贫补贴资金,在工作中仍提供便利,并按照事先约定分得赃款14.4万元。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谭发兴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滕代忠有期徒刑七年。

  6.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原科员、顺德区均安镇驻英德扶贫工作组干部欧阳德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

  欧阳德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顺德区、均安镇两级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共40万元以及丰收村村委会资金共82.35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欧阳德汉有期徒刑十年。

  7.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建设站原工作人员谭益善滥用职权、受贿案。

  谭益善在履行核查、验收危房改造户房屋是否达标职责中,明知其中26户不符合申报、验收标准,故意给予通过,致使国家损失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45.30万元。谭益善利用对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核查、验收的职权,先后多次收受危房改造户所送的好处费共计2.51万元。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谭益善有期徒刑二年。

  8.海南省东方市扶贫办原主任符方敏受贿案。

  符方敏利用职务便利,在贫困地区农户种植橡胶项目的橡胶苗采购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串通围标,使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大部分橡胶苗采购项目。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符某某行贿款共计6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符方敏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9.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塘莲洞村党支部原书记唐明发等三人共同贪污案。

  唐明发伙同该村村委会原主任董连发、原文书杨华,利用协助镇政府履行本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确权确界、复查登记、面积上报等职责,弄虚作假,骗取用于土地复垦的扶贫资金共计127.2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唐明发、董连发、杨华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七年和七年零六个月。

  10.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副主任杨再畅受贿案。

  杨再畅利用分管该县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和担任验收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组织实施项目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再畅有期徒刑十年。

  11.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原总经理程润社、规划财务部原主任扎西德吉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程润社伙同扎西德吉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各地区盐业分公司以多记成本、运费、人工费等办法,套取财政下拨的碘盐扶贫款,私设小金库,并通过发放年终奖金、过节费等方式私分国有资产730.49万元。其间,程润社通过小金库保管人扎西德吉多次侵吞小金库资金合计496.12万元;扎西德吉侵吞、窃取小金库资金合计657.7万元,挪用50万元。程润社另收受食盐包装袋供应商林某某行贿款10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程润社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德吉有期徒刑十七年。

  12.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扶贫办原主任董社有受贿案。

  董社有利用职务便利,分别给予王某某等16人在承揽武都区扶贫工程项目方面以照顾,为此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2万元;董社有另有891.16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董社有有期徒刑十四年。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前山乡塔拉布拉克村原支部书记杰恩斯·哈楼挪用公款案。

  杰恩斯·哈楼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其经手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用于自身生活开支、生意经营、借贷周转,且长期未归还。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杰恩斯·哈楼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http://www.spp.gov.cn/zdgz/201606/t20160624_120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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