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红等十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泄露内幕信息的同时建议对方买卖关联股票,被建议者构成内幕交易罪,行为人为内幕交易罪共犯,应对被建议者进行内幕交易的交易额、获利或止损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二初字第67号(2011年10月27日)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启红
被告人:郑旭龄
被告人:周中星
被告人:林小雁
被告人:谭庆中
被告人:林永安
被告人:陈庆云
被告人:李启明
被告人:费朝晖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启红、谭庆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林小雁、林永安内幕交易的事实
2007年4月至5月,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期间,谭庆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启红作了汇报,李启红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谭庆中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已向陈根楷汇报的事告知郑旭龄,郑旭龄按要求草拟了一份整体上市项目建议书。同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的预案公告。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二、被告人郑旭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郑浩枝、陈庆云内幕交易的事实
郑旭龄利用担任公用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公用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以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2007年6月11日,郑旭龄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消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庆云,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月12日至20日,陈庆云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旭龄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同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旭龄负责操作,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169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旭龄的授意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419万余元。
2007年6月27日至29日,郑旭龄的妻子费红生将其所持股票卖出后,从其资金账户分三笔共转出88万元至费朝晖的建设银行账户。在上述时间内,郑旭龄使用手机电话操作费朝晖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2.25万股,投入资金累计87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旭龄指使郑浩枝使用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将上述公用科技股票全部抛售,账面收益290万余元。
三、被告人郑旭龄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周中星内幕交易事实
2007年6月20日,郑旭龄在周中星的办公室向他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同年6月27日至7月2日,周中星操作其妻黄彦及母亲麦慕玲名下的证券账户,投入资金共670万余元,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88.44万股,并于同年10月8日至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账面收益1809万余元。
被告人李启明、费朝晖洗钱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李启红受贿的事实(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启红、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谭庆中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林小雁、林永安、郑浩枝、陈庆云、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被告人李启明、费朝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启红犯受贿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并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林永安从李启红、谭庆中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林小雁从李启红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周中星、郑浩枝从郑旭龄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陈庆云从郑浩枝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相应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万元。
四、被告人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五、被告人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六、被告人郑浩枝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七、被告人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八、被告人陈庆云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九、被告人李启明、费朝晖的定罪量刑(略)。
十、没收被告人李启红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略)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表示接受该判决结果。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