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杨光亮受贿案
裁判要旨:认定借款是否属于“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应根据国家工作人员与出借方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等方面,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所谓出借行为的本质。受贿人收受行为人出具的“借据”并未实现对贿赂款项的实际控制,后因案发而未实际获得贿赂款项,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实际结果没有发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4号(2011年12月13日)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亮,曾用名谭贵金,原系中共广东省茂名市委常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受贿事实部分。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1)2007年初,杨光亮提出向柯某某和黄某某借款。为与杨光亮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生意上的关照,柯某某和黄某某以支持杨光亮竞争茂名市市长的名义,分别送给杨光亮港币100万元,共计港币200万元。(2)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黄某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500万元的借据一张交给杨光亮。直至案发,黄某某仍未向杨光亮给付500万元现金。(其余受贿事实略)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光亮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光亮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杨光亮收受500万元借据的受贿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光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二、没收被告人杨光亮的赃款,上缴国库(略)。
宣判后,被告人杨光亮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表示接受该判决结果。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