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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数额的认定】王爱国诈骗案 2016-03-21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616

诈骗罪的数额的认定王爱国诈骗案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设置骗局诱人参赌,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输赢,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罪犯罪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犯罪既遂、未遂为前提,犯罪既遂下,诈骗犯罪数额是诈骗行为人诈骗指向数额,即被害人因诈骗行为而实际损失的数额;诈骗犯罪未遂下,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

 



一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0591号(2011年12月15日)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爱国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初,被告人王爱国和朱军(另案处理)商量将事先准备好的“雷子”(一种用于控制赌局输赢的工具)放在淮阴区三树镇高尚村胡长春家,通过控制赌局的方式赚钱。3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爱国联系周成松(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将位于淮阴区果林场附近其出租屋内的“雷子”运至胡长春家西边一无人居住的房屋门前并埋在地下。3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爱国和朱军等人将控制“雷子”的电瓶等物品运至赌博地点,并安装调试好。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王爱国和朱军联系了杨保猛、王志成等人至该赌场参赌,王爱国还分别安排周成松等人做“媒子”诱使他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由朱军掷骰子,被告人王爱国采用通过遥控器控制骰子点子大小的手段来控制输赢,共骗取杨保猛、王志成、李美林、朱学梅等人现金38000元。另外,被害人杨保猛在赌博期间向被告人王爱国借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将该笔钱输掉,因该案案发,被告人王爱国未索要到该笔借款。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底,被告人王爱国因欠赌债,遂想到在地下埋“雷子”控制赌场来赚钱还债。后被告人王爱国在淮安市汇通市场买了“雷子”放置于自己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果林场附近一出租屋内。3月初,被告人王爱国联系朱军、周成松等人一起将“雷子”运至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高尚村胡长春家西边一无人居住的房屋门前并埋在地下。2011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爱国安排他人联系杨保猛、王志成等人至该赌场参赌,被告人王爱国还分别安排周成松等人做“媒子”诱使他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由朱军掷骰子,被告人王爱国采用通过遥控器控制骰子点大小的手段,共骗取杨保猛、王志成、李美林等人共约58000元。

被告人王爱国对起诉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被告人王爱国称辩解称,当时赌场上有其他人跟在自己后面赢钱,自己只骗取到现金人民币22000元,另外杨保猛尚欠2万元,不应算在诈骗金额内。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爱国作为诈骗犯罪实施人,明知在场群众跟在他们后面参赌会赢钱,但为了掩盖诈骗,没有阻止其他人参赌,被害人杨保猛、王志成、李美林、朱学梅的损失系被告人王爱国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告人王爱国应当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负责;至于其辩称杨保猛借其2万元用于赌博尚未归还,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爱国伙同他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爱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王爱国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爱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爱国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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