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及公安部颁布的两个关于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工作的通知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5)4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刑[2015]3410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责任感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整合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全面落实打击治理、源头监管、宣传防范等各项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协助,全力配合,确保做好涉案账户查控工作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 53号)。根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账户的及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查控工作。同时,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银监会和公安部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应用,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认真核实,限制开卡数量,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充分利用身份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认真审核办理人身份证件,坚决杜绝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问题。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该客户之前已持有同一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内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超出上述开卡数量限制的,由商业银行核实后酌情办理。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开卡客户进行联系,开展核查工作,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中止服务。
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同一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对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数量不得超过2个。如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之前已持有同一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内2个(含)以上借记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5年。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
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启用前应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对于存款人因病残、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办理启用业务的,银行核实情况后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其中,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不受上述限制。
对于新开银行卡客户,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予预留。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停用该银行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留存监护人或存款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对于个人客户主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地和异地银行卡进行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实后,应中止银行卡服务。
四、强化内控,完善流程,提升银行卡安全管理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完善业务流程,提升内控水平,切实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不断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社会责任。同时,应尽快建立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账户黑名单制度,依法限制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银行卡的境内、境外使用功能。
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恐案件资金查控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846号)要求,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资金查控联系人机制。在专项行动和资金查控工作中,各方确定的联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直接对接、直接联络、快速反应,共同做好涉案资金的查询、冻结工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各银监局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重点协调和部署,做好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努力形成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六、大力宣传,打防结合,着力提升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范工作宣传教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运用柜台、ATM等终端,积极借助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载体,通过悬挂警示标语、张贴防范提示、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经常性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犯罪手法和伎俩,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在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主动提示核查本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七、落实责任,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治理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在协助查控工作中通风报信、拖延推诿、协助隐匿转移财产的,以及涉及违规办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银监会法规部联系。银监会将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公刑[2015]3410号)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任务目标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工作方针,以打开路,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打防并举,集中侦破一大批案件,抓获一大批违法犯罪嫌疑人,打掉一大批违法犯罪团伙,铲除一大批违法犯罪窝点,整治一批重点地区。要通过专项行动,实现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明显上升、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的“两升两降”目标,有效遏制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打击治理重点
(一)重点打击处理以下违法犯罪人员:
1、河北省丰宁县冒充黑社会电话诈编、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网络购物诈骗、江西省余干县重金求子诈骗、湖南省双峰县PS图片敲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假冒熟人和领导电话诈骗、广西自治区宾阳县假冒QQ好友诈骗、海南省儋州市机票改签电话诈骗等境内地域性职业诈骗犯罪群体;
2、台湾籍诈骗人员;
3、境内外诈骗窝点的组织者;
4、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的人员;
5、为诈骗团伙转取款的人员;
6、为诈骗团伙招募员工的人员;
7、开发、制作、发布恶意手机木马程序、网络投资虚假交易软件的人员;
8、为诈骗团伙提供网络改号平台的人员;
9、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
10、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无线屏蔽器、“黑广播”等器材的人员;
11、非法买卖银行卡的人员;
12、其他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
(二)重点规范治理以下违规行为:
1、违规出租电信线路的;
2、违规批量办理、非实名办理电话卡、上网卡的;
3、违规批量办理、非实名办理银行卡的;
4、违规办理、使用“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通讯业务的;
5、使用非实名电话卡(包括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上网卡(包括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宽带线路的;
6、使用非实名银行卡,以及人卡分离、境外使用的;
7、其他违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铲除境内地域性诈骗犯罪源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河北省丰宁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西省余干县、湖南省双峰县、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广西自治区宾阳县、海南省儋州市等地,开展打击地域性诈骗犯罪群体“拔钉子”行动。上述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联合工作组进驻重点乡村,深入开展摸排、清理、教育、帮扶等工作,彻底铲除犯罪源头。当地公安机关要立足本地,主动作为,广辟各类违法犯罪线索,集中经营,集中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对应侦办工作机制和诈骗案件取证指引的要求,全力予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要对广西宾阳有线宽带虚假登记以及“黑卡”泛滥问题、广东电白诈骗团伙持有外地手机漫游本地作案问题、海南儋州诈骗团伙使用的400捆绑电话溯源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非实名登记、登记地与使用地不一致的手机、线路一律予以关停。
(二)捣毁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各地公安机关要梳理、汇总本地电信诈骗犯罪线索,及时上报公安部。公安部要组织涉案地公安机关赴境外开展打击,铲除一批境外犯罪窝点,抓捕一批犯罪嫌疑人,形成境内外联合严打的高压态势。要联合国际刑警组织开展“2015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曙光行动”,通过国际刑警渠道督促各涉案国开展落地侦查、集中抓捕、移交犯罪嫌疑人和证据等工作。外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局要对赴境外开展执法合作、押解犯罪嫌疑人回国等工作提供支持。
(三)切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产业链。各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对上下游犯罪追根溯源,全链条侦查经营,彻底打击。对于提供电话线路落地、服务器租赁的非法线路商,要逐层追查到底,直至电信、联通、移动等基础运营商;对于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团伙,要顺线查清收集身份证、组织人员办理、邮寄、贩卖等每一个环节;对于提供手机恶意程序、木马病毒,公民个人信息,“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无线屏蔽器、“黑广播”等设备的团伙,要彻底查清非法编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安部要组织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产业链开展严厉打击,注意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绝不姑息迁就、降格处理,坚决打深、打透、打彻底。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打掉转取款犯罪窝点。各地要认真查清每一起案件的涉案资金流向,将所有涉案银行账号及时录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破案协作平台”或“地域性犯罪群体对应侦查平台”。对前期掌握的30余万涉案银行账号和新发现的涉案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应依法要求商业银行一律予以冻结,终止其境内外的汇、转、取款业务,并纳入银行系统的黑名单。各地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台湾的网银转账IP地址、ATM机取款信息,要及时上报公安部。公安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研判串并,联手台湾警方开展执法合作,铲除一批长期盘踞两岸的转账、取款犯罪窝点。
(五)强化打击处理。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要指导各地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同类案件的同一行为统一认定,确保打击质量和效果。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紧研究解决新型违法犯罪及非法产业链的定性、管辖、定罪标准,银行、电信企业等在电信诈骗过程中有无过错、责任,以及冻结的电信诈骗赃款不能及时返还受害人等问题。对向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电话线路落地、服务器、交易软件、手机恶意程序、公民个人信息、“伪基站”的,要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对不具备经营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非法经营罪论处;对情节恶劣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经处罚教育仍不悔改的,终身禁入该经营行业。
(六)集中治理电信、银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指导督促各电信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文件规定,规范国际主叫号码传送,切断境外网络改号电话通过国际端口局进入国内的通道,提高对网络改号电话的发现、核实、检测和拦截能力。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要集中清理整治违规出租电信线路、非法设置VOIP经营平台、制作传播改号软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重点电信业务市场的规范管理,对于违规使用的电话号码、电信线路等一律关停,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深入推进整治“黑卡”专项行动,加强电话卡、上网卡实名登记和联网核查工作,加强对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规范网络销售电话卡业务,杜绝记名不实名的情况发生。对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已入网使用通信服务,但未实名登记的用户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实名补登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严格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整顿代办银行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问题,建立涉案银行卡黑名单制度和涉案账户电子化查询平台,严格执行银联卡境外取款限制的规定,切断赃款流出境外的通道。督促包括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内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在开户、POS机申领的各个环节进行实名登记,配合公安机关快速查询资金流向及各类电子交易数据。对于非实名登记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人卡分离境外使用的账户,一律予以封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专项行动在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公安部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公安部副部长李伟任组长,其他联席会议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杨东任专项办主任,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副主任,并确定一名干部为专项办成员,负责沟通联络和日常事务。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单位要选派专人到专项办集中办公。各地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专项办组成情况、联系方式和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上报部专项办。
(二)强化合成作战。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形成打击治理合力。要切实加强警银、警企合作,公安机关发现的涉案银行信息、涉案电话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银行、电信部门要快速查询交易信息,快速就地信令倒查,协助落地查找犯罪窝点。要积极探索建立省级、省会市的警银、警企合作打击平台,公安机关负责查办案件,银行负责堵截赃款,电信企业负责切断诈骗电话。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无缝对接,确保形成打击合力。
(三)广泛开展宣传。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制定专项行动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治理的决心和专项行动的措施成效,推动宣传防范工作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财政部、工商总局要指导各地财政、工商部门对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的开展防范宣传,及时通报新型诈骗犯罪警情,防止大额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采取随警作战、跟踪报道、集中报道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以及集中开展治理行动的视频资料,及时上报专项办,专项办适时组织深度宣传报道。
(四)强化督导考核。专项办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派工作组赴广西、广东和海南等地驻点督战。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考核方案,有效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有力促进各项打击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考核各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和破获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