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强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排除合理怀疑并非要求达到哲学上绝对确定的程度,而只能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或者说盖然性程度很高的程度。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12)广刑重字第1号(2012年3月19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终字第29号(2012年5月23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友强,原系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 2010年4~5月,被告人黄友强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农业委员会主任期间,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营利,但仍利用职务之便,分两笔共计挪用公款211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前该公款已全部归还。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2.2009年,被告人黄友强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副镇长兼农业委员会主任、主管牧场改扩建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以虚报工程款的方式贪污公款13.8万元。
原审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杨荣江证言,证实2009年3月通过黄友强承揽了大王镇两个在建牧场的工程。2009年4月他找黄友强结算工程款,列好工程明细经黄友强认可后,在黄友强办公室结算了10万多元。到2009年8月初,工程基本完工,他和黄友强进行了结算,加上第一次的工程量共计是21万多元。黄友强要求把全部工程款开成正式发票,他就到税务局交了6千多元的税款,开具了两张共21万多元的砖发票。9月初,他到黄友强办公室结账,黄友强让他再开一张33万余元的收到条,他害怕不敢开,黄友强告诉他还有两个牧场的工程,这次一起开了下次就不用开了。他回去后写了一张33万余元的收到条,并虚增了一些工程明细凑够33万元工程量给黄友强送过去。几天后,黄友强通知其拿钱,他就又到了黄友强办公室。黄丽华把工程款拿过来交给了黄友强,黄丽华走后,黄友强给了他两张存单共9.2万元,并告诉了他支取密码。黄友强扣下他一万多元,说等工程验收后再退给他。他还为牧场工程开过两次水泥发票,其中第一次是结算10万元时开具的,但工程基本完工时,黄友强告诉他所开具的发票名堂不对,让他开具全部工程款的发票,他就到税务局开具了两张共21万元的砖发票。过了几天,黄友强又让他重新补第一次结算工程款10万元的水泥发票,他觉得全部工程款都开进砖发票了,没有必要再开发票,但黄友强告诉他光开砖发票不行,于是他就到鲁中建材水泥厂开了两张共计10.7万元的发票。杨荣江另证实第二次结算工程款时黄友强未向他借过款,他与岳东岱也没有经济来往。杨荣江另对其所提交虚增的33.7150万元工程量明细清单进行了辨认。
2.黄丽华(大王镇农委会计)证言,证实杨荣江第一次牧场工程款结算了104300元,是通过存单的形式给付的。杨荣江提供了发票,但发票开的户头是大王镇农委,不符合报销条件,后来就让杨重新开了两张共计10.7万元的发票。两张发票虽然以杨荣江水泥款记账,但实际上冲抵了不好处理的办公费用。第二次结算的工程款是 23.2850万元,她办了5张存单共23万元,另外还有2850元的现金。在黄友强办公室,黄友强事先让杨荣江写了一张收到33.7150万元的收到条,并提供了33万多元的工程明细,她把存单和现金全部给了杨荣江,并告知杨存单密码,杨荣江点清后她就离开了。黄丽华另证实,为了应付上级验收检查,黄友强还让杨荣江开具了21万多元的砖发票,但砖发票在账目上与杨荣江工程款没有任何联系。
3.岳东岱(黄友强妹夫)证言,证实2009年黄丽华名下三张共计13. 8万元的存单是他支取的。2009年下半年,他对象的姑父荣衍亭在天津买房子向黄友强和他对象借20万元,2009年9月份,黄友强给了他一堆存单,有黄丽华名下的、有张兆亮名下的,本金正好20万元,他取出后放到了自己账户上。到了11月份,黄友强打电话告诉他天津那边让再凑一些,黄友强又给了他一张黄友强名下的5万元存单,他自己凑了5万元,连同原来的20万元一块汇给了荣衍亭。
4.荣衍亭证言,证实2009年买房子时他向黄友强和岳东岱借过30万元,钱是岳东岱打到他账户上的。
5.大王镇农委牧场项目现金日记账,证实2009年4月22日付杨荣江水泥款107000元,9月8日付杨荣江施工费33. 7150.05万元。
6.黄丽华广饶农村商业银行6223190500763765账户交易明细、黄友强6223090503156629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黄丽华于2009年4月22日从两账户取款104300元,9月8日取款23.5000万元。
7.个人业务存取款凭证,广饶农村合作银行账务性交易流水清单、岳东岱活期存款账户明细、电汇凭证,证实黄丽华于2009年9月8日支取的23万元转存成三张4.5万元、一张4.7万元、一张4. 8万元的存单,其中两张45000元、一张4. 8万元的存单由岳东岱2009年9月19日支取后存入其活期账户,该13. 8万元及其他存款共30万元于2009年11月16日电汇给了荣衍亭。
8.发票四份,其中应税货物为砖的发票两张,开具时间均为2009年8月7日,两张价税合计为214173元,应税货物为水泥的发票两张,开具时间均为2009年9月6日,两张价税合计为10.7万元。
9.黄友强供述,对13.8万元经其手转到岳东岱名下予以否认。其供称,杨荣江所干的牧场工程结过两次账,第一次给了10万多,第二次给了23万多,一共33万多,杨荣江是否虚报工程量其不清楚,10.7万元发票与杨荣江工程没有关系。第二次23万多元是黄丽华交给杨荣江的,包括五张存单和一部分现金。荣衍亭买房子确实向他借过钱,他给了岳东岱5万元,让岳汇过去的,对黄丽华名下的三张存单如何到了岳东岱名下其表示不知情。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广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友强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押于广饶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13.8万元返还给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友强对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对认定的贪污罪不服,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2)东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借钱用于营利活动,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211万元公款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友强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二审阶段,上诉人黄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有虚报工程款的行为,亦无法证实上诉人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故认定上诉人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友强贪污罪认为:
1.根据承包人杨荣江证言,在第一次领取工程款时就开具了水泥发票,但因购货单位开错,所以在工程完工时,其按照黄友强的要求开具了应税货物为砖的21.4173万元的全部工程发票。之后,黄友强要求杨荣江补开第一次的水泥发票,杨“认为全部工程款都开进砖发票了,没有必要再开发票”,但黄友强坚持补开,此后杨荣江又补开了水泥发票。该证言与黄丽华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21.4173万元与杨荣江领取的工程款数额大致相符,足以说明杨荣江实际只干了21万余元的工程。
2.在杨荣江工程结算时,工程款的支付均通过黄友强,黄友强对工程量的多少也应当是明知的,但却要求杨荣江将工程量明细虚增到33万余元,故黄友强具有通过虚报套取工程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在此故意支配下,黄友强又授意杨荣江实施了虚报的行为,原审认定黄友强通过虚报行为套取工程款的证据不仅有杨荣江的证言,另外还有证实工程量的发票等书证,并非是仅依据杨荣江的证言孤证定案。
3.岳东岱证言及银行存取款凭证能够证实,黄丽华支付工程款的138000元存单转到了岳东岱名下,岳同时证实该存单是黄友强给他的。岳东岱与上诉人黄友强系亲属关系,其所作证言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杨荣江也只认可收到了9.2万元的存单,同时否认与岳东岱有经济往来。上述证据足以证实13. 8万元的三张存单是黄友强交给岳东岱的,黄友强客观上已实现了对虚报套取工程款的占有。
综合全案,二审法院认为该案证人证言、书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黄友强通过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经全面审查,上诉人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