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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型非法经营犯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 2016-03-07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579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对于信用卡套现型非法经营犯罪,下列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1)行为人为自己所有的或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2)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的套现数额;(3)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4)用后次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数额。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2)锡滨刑二初字第46、47、57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虹飚、倪峥、付大旗

被告人张虹飚于2007年10月起,为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以收取手续费牟利,先后注册成立了无锡市天之元物资贸易商行、无锡市万家福建材经营部、无锡市彩虹紫砂艺术馆等三家单位,并以上述单位名义通过无锡市金融电子技术服务中心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领了3台pos机。后张虹飚以收取1%~5%手续费为条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上述pos机上套现。同时,张虹飚先后将上述pos机以每月1000元或5000元不等的价格和帮助“养卡”为条件租给被告人倪峥、付大旗和邵明、叶萍、王琪、连任(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于为他人信用卡套现。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5月间,张虹飚单独或者伙同倪峥、邵明等人采用上述手法,为自己和他人非法套现金额计2250万余元。

2009年2月,被告人倪峥与李国良成立了无锡翔澳艺术培训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问题,被告人倪峥、李国良与张虹飚合谋用张提供的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并收取套现金额的1%~1.5%作为手续费牟利。2009年3月1日至6月15日间,倪峥、李国良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及荣嘉男、潘天茅、荣镇、张素玲等人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在用部分信用卡套现时,为延长还款期限,在还款日到来时重复刷卡套出现金归还前期欠款,累计循环刷卡套现200万余元。

2009年12月起,被告人倪峥、付大旗与张虹飚合谋,由张收取1万元租金提供商户名为无锡天之元物资贸易商行、无锡市万家福建材经营部pos机及空白现金支票等物品给倪峥等人用于信用卡刷卡套现。同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倪峥伙同付大旗、阙建华、连任、朱星晔、陈斌等人,通过上述手法,先后用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及章坤、毛骏玮等50余人的信用卡刷卡循环套现共计430万余元。

被告人倪峥与李国良、付大旗等人用本人信用卡、实际控制的亲友的信用卡计40余张,共套出现金30余万元使用,后倪峥、付大旗利用pos机在信用卡还款日到来时重复刷卡套出现金用以归还前期信用卡内的欠款,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130余万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分别作出(2012)锡滨刑二初字第46、47、5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虹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倪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人付大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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