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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泄不满破坏公司计算机系统行为的性质认定】马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2016-03-03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656

马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不满,利用岗位职权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应认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2)海刑初字第33号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1年10月21日至27日,在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1栋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为发泄对公司不满,利用其工作便利与职务权限,三次通过公司网络服务器,以损害单位形象、关闭计算机通讯功能、删除信息的方式破坏公司的生产经营,于同年10月27日被抓获。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前述办公室内,盗用同事王玉晶“wangyj”的用户名登录公司服务器后台系统,在公司网站多处页面标题上修改、添加“我栗鹏工资11000呢”“栗鹏应该做cto”“栗鹏应该做总监”等字体,至当日18时40分许网站页面方恢复正常。
二、2011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前述办公室内,利用其职务权限,登陆公司网站呼叫中心系统,将软电话功能关闭,致使公司客服与该网站客户的联系运行异常长达29小时,造成天津红孩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沈阳分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49.17元(已鉴定)。
三、2011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职务权限,再次登录公司网站后台系统,将核心交换机上的sap系统所使用的路由表删除,导致天津红孩子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上海、沈阳、成都、武汉四家分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打包、分拣、发货等送货工作,故障持续时间长达16小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由于泄愤报复,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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