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辉、陈利等盗窃案
裁判要旨:网吧管理员、收银员与黑客通过多次向服务器计费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的手段窃取财物,其行为虽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从主客观方面进行整体的评价,其实际是盗窃的一种手段,故应定盗窃罪。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2)甬镇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克辉
被告人:陈利
被告人:雷春艳
被告人:卢虹谕
被告人:邱春花
被告人:程国军
2010年9月,被告人王克辉来甬打工,进人宁波市镇海区伊时代网吧工作,担任网吧管理员。期间,王克辉通过qq与某网络黑客取得联系,向其购买能够远程操控网吧服务器并能删除修改数据的木马程序“pubwin收银伴侣”,通过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梦园网吧网管将其植入梦园网吧服务器,并策动网吧收银员卢虹谕,通过某黑客远程操控修改每日网吧收银数据,网吧收银员拿出收银机修改数据后将多余钱款窃取之后私分。
2010年9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克辉、陈利、雷春艳、卢虹谕、邱春花、程国军和管浩祥、管林芸、张婷婷(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网管、网吧收银员身份伙同某黑客,通过购买删账软件,在网吧服务器上植入木马程序,采用删账软件删除、修改网吧收银数据等手段,或同时或先后对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梦园网吧、伊时代网吧、辉煌一族网吧,宁波市镇海区浪漫一族网吧、宁波市北仑区新天空网吧、蓝迪网吧,宁波市江东区合生源网吧等7家网吧的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侵人网吧计费系统,删除、修改网吧收银数据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
2012年2月11日,王克辉等人被抓获,2012年7月4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克辉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克辉、陈利、雷春艳、卢虹谕、邱春花、程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克辉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利、雷春艳系数额巨大,被告人卢虹谕、邱春花、程国军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克辉、陈利、雷春艳、卢虹谕、邱春花、程国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指控,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克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不当,予以纠正。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390号判决:一、被告人王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雷春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卢虹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邱春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程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