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上海三中院2015年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北京市四中院、上海市三中院近日公布了履职一周年来选编出的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行政、刑事、民事各个方面,本文悉数归纳案例要旨并提炼裁判规则,供用户借鉴和参考。
北京四中院2015年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1未经合法送达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有效依据——张某某诉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评估报告已合法留置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申请复核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有效依据。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在准许撤诉的同时应力促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密云县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复案
本案要旨: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有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又表示愿意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仅符合其真实意愿,亦充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3生效判决已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上级行政机关仍有义务根据举报履行对下级机关的调查处理职责——北京合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本案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多种救济途径,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并行不悖,且行政调查处理所涵盖的范围与司法判决履责之内容并不同一,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行使救济权利。
4比例原则在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适用——张乃军诉北京市顺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的,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比例原则,决定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规定。
5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沈凯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具有违法性但违法的程度比较轻微,且程序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可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年审,保险人可以该免责事由免除赔偿商业险保险金的责任——田京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且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该免责事由免除赔偿商业险保险金的责任。
7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系其他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造成,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亲属已经尽其所能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系其他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造成,应当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8对指控犯罪行为发生时在法律形式上已不存在的被告单位裁定终止审理——被告单位辽宁工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崔玉晶单位行贿案
本案要旨:鉴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指控犯罪行为发生时在法律形式上已不存在的被告单位如何裁判之规定不明确,法院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辽宁工源水泥公司”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但因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最终,法院参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被告人死亡而终止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辽宁工源水泥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裁定终止审理。
9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石家庄冀铁混凝土制品中心诉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本案要旨: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争议管辖未作约定,亦未明确约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非以合同标的物用于的施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10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恢复原侵权状态应当继续执行,但申请执行基础发生变化时,则不再执行——赵某与某汽车维修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要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腾退房屋,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恢复原侵权状态的,应当继续执行,但申请执行基础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因租赁期限届满,不再具有房屋使用权时,则不再执行。
上海三中院2015年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司法协助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合法——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核发了涉案房地产权证,该行为并非一般房地产登记行为,而是协助司法执行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2涉案财物能否返还的关键在于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上海华优化学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返还财物一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就涉案财物所作相关行政行为的过程分为四个期间,第一期间的行政行为虽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又被第二、第三、第四期间的行政行为所覆盖。由于行政机关坚持要作出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行政争议处于诉讼过程之中,涉案财物能否返还上诉人,关键取决于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当事人仅以第一、第二、第三期间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为由主张返还涉案财物的请求不予支持。
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某钢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规范国有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行为的管理性规定,而非绝对禁止为此类行为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4刑法所规定的减刑条件,除应当审查其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相关因素——罪犯韩某某不予减刑案
案例要旨:对于罪犯是否予以减刑,应当考虑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原判罚情况等因素,对上述各因素进行考虑后慎重进行裁定。对于执行期间是否有悔罪表现的认定时,发现执行期间有犯罪行为且社会影响未消除的,不宜认定为有悔罪表现,不宜裁定适用减刑。、
来源:公众号 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