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盗窃案
裁判要旨:可以兑换现金的网站积分具有财产利益。被告人明知网站积分兑换系统存在的漏洞,采用反复兑换积分的手段窃取积分,尔后兑换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
2012年1月12日13时至16时许,被告人梁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华西村的租房内,利用浙江省湖州市名特优农产品快购有限公司农民巴巴网站积分兑换系统漏洞,采用反复兑换积分的手段,窃取农民巴巴网站积分31802000分,后在支付宝网站转兑成人民币318000元。之后,梁某心生悔意,遂于当晚23时许向农民巴巴网站客服邮箱发了一封“道歉信”,信中简要说明了事件情况,告知系统存在漏洞,并表示会配合网站将积分归还。次日,被告人梁某将转兑的部分金额从支付宝账户内提现,之后除用支付宝消费掉小部分外,其余款项也分数次被全部提现。后经网站与梁某及其母亲多次电话联系,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之后便一直无法联系上。案发后,318000元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梁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伟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本案是由于网站自身系统设置缺陷而引起,应由网站自行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首先,无论从被告人梁伟供述的自己行为当时的主观想法,还是从其连续积极反复兑换积分的客观行为,被告人梁伟在行为当时的非法占有故意是明显的;其次,盗窃罪中行为人秘密窃取或者不告而取的方式,是相对于财物的管理者或所有者而言,本案中,被告人梁伟利用网站积分兑换系统的漏洞恶意连续向系统发出兑换指令,在农民巴巴网站的所有人湖州市名特优农产品快购有限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其不告而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盗窃情形与一般的盗窃情形相比,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手段也较为轻缓,犯罪情节较轻,且本案系网站系统漏洞引发,对此网站所有人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梁伟系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伟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此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应宽宥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也更有利于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梁伟。宣判后,被告人梁伟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