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王文峰、马正勇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事所规定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被告人王文峰,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无业。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逮捕。
被告人马正勇,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2013年1月26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文峰、马正勇犯污染环境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文峰对在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江阴市高宏贸易有限公司内租用油罐做煤焦油生意的刁胜先谎称其在污水处理厂有关系,可以帮刁胜先处理煤焦油分离废液。同年12月25日,刁胜先委托王文峰处理油罐内的煤焦油分离废液,约定每吨处理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元。次日下午,王文峰租用被告人马正勇驾驶的槽罐车,至刁胜先处装载了煤焦油分离废液30. 24吨。随后,王文峰指使马正勇将槽罐车开至其事先踩点确定的倾倒地点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皋岸村江阴市周涛涤塑有限公司东侧的冯泾河北支浜岸边。当晚21时许,王文峰、马正勇趁无人之际,将30. 24吨煤焦油分离废液倒人江阴市冯泾河北支浜内,致使冯泾河北支浜及相连的冯泾河河水大面积被污染。
江阴市环保局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应急处置方案,对该污染事件进行了筑坝拦截、调水稀释、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污泥清淤、干化焚烧等相应处置,处置费用共计60万余元。案发后,王文峰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1万元,马正勇自愿赔偿5万元。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专家论证分析认为,煤焦油分离废液中含有大量的挥发酚和油类物质,还有大量的氨氮、硫氰化物、氰化物、各种单环或者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和杂环有机化合物。属于较难处理的工业废水。由于流人冯泾河的废液较多,该次污染事件除应急处置费用外,还对流域局部的水环境、饮水安全、农业浇灌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间接损失,全面消除这些影响所需费用远高于应急处置费用。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峰、马正勇违反国家规定,向河水中排放危险废物3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文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正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文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文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被告人马正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刑事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