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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以截留保费及以整单退保等方式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16-01-29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579

以截留保费及以整单退保等方式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裁判要旨:保险从业人员在“团单个做”名目下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并采用截留保费等方式挪用保险费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其采用假冒保险人名义骗取保险费以图体外循环弥补亏空或骗新还旧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苏刑二复字第0001号


    被告人王付荣,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副总经理、团险负责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督导,住泰州市盛和花园86幢B室。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付荣犯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1)泰中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付荣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挪用资金事实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9日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分管团险业务)的职务之便,在“团单个做”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的过程中,单独或指使团体部内勤陈某、朱某等人,采取“截留保费不入账”、“承保前退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非法截取本单位资金。
    截止2007年4月9日,泰州公司团体部共收取7381人次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26680.1395万元,其中4820人次保费人民币19297.3731万元缴入公司承保系统,2561人次保费人民币7382.7664万元未缴入公司承保系统。被告人王付荣从未缴入公司承保系统的资金中,直接截留人民币4980.3142万元,使用“承保前退费”手段截留人民币2402.4522万元,共兑付或退保计人民币5904.0211万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保费共计人民币15129.4549万元,被告人王付荣个人支配使用金额为人民币5646.6635万元。期间,被告人王付荣将人民币3400余万元资金投入其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金鑫网吧、泰州市海陵区众诚网吧用于营利活动。

(二)集资诈骗事实
    2006年11月,江苏省保监局对泰州公司“团单个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007年4月,江苏省保监局对被告人王付荣作出“责令予以撤换并处以二万元罚款”、对泰州公司作出“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2007年4月9日,被告人王付荣被调至江苏分公司团体业务部任督导,并被免去泰州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09年8月1日,被告人王付荣申请辞职,同年8月3日经审批同意。

2007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保费形成的巨大亏空,在明知其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的情况下,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编号3212xxx459)”、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诱使泰州公司团体部内勤及营销网点人员,继续以违规开展团体长险业务为名骗取资金。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的名义收取9946人次“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7712万元,其中9941人次计人民币30161.7712万元未缴入公司账户,仅有5人次计人民币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被告人王付荣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骗出退保资金计人民币10519.5385万元。

2007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21日间,被告人王付荣共兑付、退保9296人次,金额计人民币23035.2541万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为192人次金额计人民币4609.9164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0556万元,其中4920.3609万元被用于兑付、退还2007年4月9日前其挪用的保费,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出其使用挪用、骗取的资金所购房产、车辆、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登记为相关个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人民币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付荣供述,证明其为投资企业及个人高额消费,自2003年起,利用其先后担任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团单个做”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的过程中,单独或指使团体部内勤陈某、朱某等人,采用“截留保费不入账”、“承保前退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非法截取本单位保费,用于投资企业、个人消费等;2003年6月份,泰州公司开始做长险业务,由于核保规则存在人员、投保金额的限制,其在给投保的客户进行承保时,虚拟部分人员名单,套用真实投保的大保单,出具相同的分列凭证。网点收取的客户的保费,按其要求打入其个人账户,通过“阴阳单”的手段截留,将没有进公司承保系统的客户的保费截留供自己支配使用;2005年3、4月,所有收取的保费均入公司收入专户,为使用保费,其安排陈某等人办理承保前退费,将购买长险的客户打到公司账户的保费套取出来,打入其控制的银行卡;2003年底至2004年初,其筹备成立众诚乳业公司,通过整单退保的手段将客户的保费退到众诚乳业的账户上,作为流动资金周转。截至2007年4月9日,先后投入到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金鑫网吧、泰州市海陵区众诚网吧的资金合计3400余万元。
    2007年4月9日其被免去泰州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指使泰州公司团体部及网点继续经营长险业务,私自安排公司内勤朱某、李某某到泰州美丽华大酒店办公,给投保人打印虚假的保险“分列凭证”、使用“整单退保”等方式套取保费,主要用于投资到其个人企业,购买房产、车辆,消费、挥霍,以及支付利息等。
    其原想通过投资企业产生利润把客户的保费补上,由于投资太大,经营状况亏损,客户的保费一直未能还上。2005年左右,其知道挪用资金作为投资肯定会导致将来资金链的断裂,挪用的资金不能偿还。因大批客户要来兑付,其未能停止占用保费的行为,就想挪用后面的保费弥补前期挪用的保费。2006年底到2007年期间,其意识到把客户的保费用于投资和过度挥霍,资金的窟窿将无法弥补,因虚荣心太强,为显示自己有钱,耍派头,没有考虑更多,只是追求刺激,不管客户的保费资金缺口有多大,不考虑客户的钱是否能补上,仍继续投资,并用客户的保费去赌博、给美女买车,无所顾忌了,到2009年元月,要出事的感觉越来越强烈,至2009年10月案发。

江苏分公司督导职务无管理职能,江苏分公司要求其配合泰州公司做好团单个做遗留问题的处理,但不能继续做长险。其认识到一旦停了长险,就没有钱兑付客户保费,挪用保费要事发。其召集网点的经理、内勤和团体部的陈某、朱某、李某某以及余某开会,宣称:“长险不能停,如果停了,大家就有可能下岗回家,要继续把长险做下去,大家还可以发工资,拿奖金。”另强调所有的保费全部打入其指定的账户,以承诺到期支付利息或先行支付利息的方式违规经营长险业务的相关情况。
    2、证人罗某某证言笔录,证明其在泰州公司团体部任内勤期间,具体负责团体险业务的分列凭证开具、数据报送等方面的工作;保费均由各个营销服务部打到王付荣个人银行卡或者公司的账户上,其不知道王付荣把收取的保费用于何处的情况。
    3、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明2003年至2005年3月,泰州公司团体部保费基本上打到王付荣个人账户上被他挪用,少部分进入公司承保系统;2005年初至2007年上半年,保费缴入公司专户时,其按王付荣要求进行“整单退保”和“承保前退费”。根据其经手的进账单和公司系统数额比对,2003年至2006年10月间,有进账单而未进承保系统的总金额为7030万余元;2006年10月后,各地网点内勤将收到的保费汇总后直接打到王付荣或者朱某的卡上,团体部出具假保单给客户。王付荣先是租美丽华大洒店的客房用于办公,2009年4月王付荣又在财富广场租房子,用于朱某制作假保单;根据其数据汇总,帮助王付荣整单退保4879万余元,承保前退费2398万余元;2004年至2009年,王付荣先后交给其承保前退费、整单退保的保费收入计14744万余元,支出计9470万余元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证言笔录以及书证李某某个人银行卡进出总账制表、李某某提供的兑付、退保现金明细,证明按王付荣要求,保费要统进统出,即保费归其个人统一调配;2005年9月其进公司后,陈某曾让其拿进账单去财务部办理承保前退费;2006年其帮陈某打过分列凭证,到美丽华办公后,朱某负责出保单,期间,其使用过一枚上面有数字编号的保险合同专用章的情况。
    5、证人朱某证言笔录以及其整理的2007-2009年费用支出明细表、保费支出账户记录、13类费用支出统计列表、费用明细表、费用报销审批单、笔记本、王付荣让其所做的团体部销售长险激励方案等,证明泰州公司以“团单个做”、出具分列凭证的形式违规经营长险的情况;搬到美丽华大酒店办公后到2009年10月6日,所有的分列凭证都是其一个人打的,王付荣说由南京进系统,不需要填写投保书,直接打印分列凭证给客户;2009年4月10日以后,经王付荣同意,其搬到财富广场A栋18A-12出单。从2007年10月份到2008年10月份的保费是打进王付荣的个人账户,后因王付荣常到南京,2008年11月开始王付荣让其办一张银行卡,并让下面的营销部把保费打到该银行卡(尾数584),保费汇总后再转入邵某银行卡的情况。
    6、证人邵某证言笔录以及自书情况说明、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转账凭条、转账凭证、汇票申请书、现金缴款单等,证明2008年12月,其应王付荣要求在南京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尾号为2736的龙卡并开通网上银行,王付荣总共转了两笔(每笔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的资金到该卡上,之后其按照王付荣要求进行转账或者取现金交给他,通过此卡先后3次转账给王付荣180万元,先后3次转账给李某某688.26万元;2008年12月,应王付荣要求,其又在泰州办了一个一卡一折的户头(卡号尾数为1772,账号尾数为8744),用于进出资金;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10月10日,此卡上资金进出比较频繁,数额也比较大,进入金额约14445.3708万元,支出金额为1445.859万元,另外还有一部分是取现给王付荣,其是听从王付荣的指示的情况。
    7、证人吴某证言笔录,证明其于2004年4月至2006年7月任泰州公司总经理,泰州公司团体部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江苏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管理,涉及到团体部和团体业务方面的人事任免、财务、业务等各方面工作,按垂直化管理原则,都由王付荣主管;团体部具体的业务情况其不知道,也不需要过问的情况。
    8、证人朱某某证言笔录,证明自2006年7月其担任泰州公司总经理,泰州公司团体部是条线管理,受江苏分公司领导;其不知道王付荣把新华人寿的保费用于泰州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经营投入的情况;王付荣系未经过公司同意,使用保费用于企业经营,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
    9、证人徐某某1、马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新华人寿保险泰州公司退保的相关程序。
    10、证人缪某某、袁某明证言笔录,证明泰州公司团体部陈某、朱某、李某某等具体办理退保及退费;2005年左右,王付荣称有的投保单位已倒闭不存在了,开具对方单位抬头的支票无法兑付,出了事情他自己负责,财务部门应王付荣要求开具部分空白抬头的支票的情况。
    11、证人余某1证言笔录,证明2005年4月至2008年11月底其任泰州公司健康保险部经理,2008年11月,泰州公司团体部和健康部合并为法人部,其任经理;原团体部的人员都是王付荣的老部下,都听王付荣安排,团体长险是陈某、朱某、李某某三人管的,长险的报表不经过其,每天进了多少钱、兑付多少等情况也都不经过其,其亦未主动去了解,其只管团体短险;王付荣调离后,基本上每个季度还回泰州给下面营销服务部负责团体险的经理开会,还以分公司领导的名义回泰州召集团体部开会;其间,王付荣还召集其、陈某以及泰州各市区的六个经理到南京润泽保险代理公司开会,会上王付荣讲要相互信任,让大家放心,并要继续做长险业务;2009年9月,陈某以法人部的名义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下发了四季度的激励方案,其事后才知情的情况。
    12、证人成某某、张某、丁某某、季某某、咸某某、许某、邹某某、刘某、印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孔某某等人证言笔录,证明泰州公司团体部下设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高港区等网点,在王付荣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各网点收取的保费部分打入泰州公司的保费专户,部分打入王付荣指定的个人账户;2007年下半年王付荣调到南京工作后,曾召集营销服务部经理和内勤去泰州美丽华开会,王付荣宣布自己调到省公司团体部去做总监,并分管全省的团体险业务;2007年下半年,泰州公司陈某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恢复长险业务,所有的保费均打入王付荣、朱某的个人银行卡;长险业务在王付荣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要求向社会宣传推荐类似于银行储蓄类的保险,是一种理财产品,它的收益比同期银行利息要高得多,而且不要给利息税,部分先行支付利息,到期之后,还能享受到分红的情况。
    13、书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祥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B款)的批复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祥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证明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新华人寿在南京等分公司开办裕祥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以及该险种的相关内容。
    14、书证2003年新华人寿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单及保险证等,证明新华人寿办理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单及保险证的正式文本。
    15、书证2004年新华人寿裕祥团体年金分红保险单及保险证等,证明新华人寿办理裕祥团体年金分红的保险单及保险证的正式文本。
    16、证人薛某某、吴某某证言笔录,证明王付荣于2006年10月使用一份空白介绍信去公安机关刻章的情况。
    1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信管理办法,证明新华人寿公司关于印章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停用、销毁等一系列工作均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18、江苏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泰州公司未在泰州美丽华大酒店及财富广场租赁过职场的情况。
    19、江苏分公司提供的关于正式出单流程的说明,证明泰州公司正式出单的程序。
    20、书证审计报告、王付荣相关银行卡记录、朱某银行卡收取保费记录、朱某提供的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10月9日期间的网银转账清单、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2003年6月至2009年10月,王付荣、朱某相关银行卡从网点内勤处收取保费3.5亿余元,其中,2007年4月9日前收取4980.3142万元及朱某将账户内资金转入邵某、王付荣、李某某等人账户的相关情况。
    21、网点内勤许某、黄某某、季某、孔某某等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证明网点内勤将资金划转到朱某、王付荣账户的明细情况。
    22、书证审计报告、江苏分公司提供的2005、2006年王付荣收取承保前退费资金情况表、以职团销售形式出单前退费记账凭证、支票存根、承保前退费收据、支票领用申请单、销售业务日结单、投保书及授权划款声明,证明2005年7月至12月王付荣收取承保前退费计人民币786.53万元,2006年1月至11月收取人民币1615.9222万元,共计人民币2402.4522万元的情况。
    23、泰州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陈某记载的泰州公司2004至2009年费用流水账、客户兑付签字表、投保单位财务交接本、承保前退费财务交接本等,证明王付荣指使团体部内勤保管网点人员存折用于控制整单退保、承保前退费的保费的情况。
    24、江苏分公司提供的整单退保资金明细表、团体保单人名清单、泰州公司的业务凭证及财务凭证、审计报告等,证明2003年6月至2008年8月间,泰州公司团体部虚拟了74家单位,虚拟单位退保费计人民币5798万余元的相关情况。
    25、书证审计报告、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投入、支取资金的相关凭证、现金解款单、记账凭证、发票、进账单、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众诚乳业报销审批单以及证人陈某1证言笔录,证明2004年1月5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王付荣共投入该公司资金2007.34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480万余元的情况。
    26、书证审计报告、资金投入、支取企业资金凭证,记账凭证、现金解款单、发票、银行进账单以及证人李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2004年11月4日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投入泰州市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58.86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503万余元的情况。
    27、书证审计报告、资金投入、支取凭证、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发票、收据以及证人陈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4月1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投入江苏众诚机床销售有限公司522.18万元(含帕萨特轿车一辆22.18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140万余元的情况。
    28、书证审计报告、资金投入、支取凭证以及证人沙耘、王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2004年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向泰州市海陵区众诚网吧投入资金690.28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140万余元;2004年11月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向泰州市海陵区金鑫网吧投入资金232.22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140万余元的情况。
    29、书证审计报告、资金投入、支取凭证等以及证人孔某、王某某、严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向润泽宾馆投入资金340.6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55.4万余元。
    30、书证审计报告、资金投入、支取凭证等以及证人王某1、周某、周某某证言笔录,证明周某某等人为江苏润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挂名股东,王付荣为实际出资人;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向该公司投入资金1361.88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960万余元的情况。
    31、书证审计报告、资金投入、支取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证人吴某某、杨某某、严某某证言笔录,证明泰州市新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王付荣,2008年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向该公司投入资金378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311万余元的情况。
    32、书证审计报告、资金投入、支取凭证以及证人徐某某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至2009年10月31日,王付荣共向南通志诚网吧投入资金110.67万元,截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累计亏损24.73万余元。
    33、书证“全量数据表”以及保险单等,证明王付荣支付投保人利息1264万余元,支付长险贴补资金21万余元,支付团体部费用601万余元的相关情况。
    34、书证购房缴费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等,证明王付荣购买润泽宾馆、南京塞纳丽舍、盛和花园住宅等个人房产合计1127万余元。
    35、书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明王付荣用于购买个人车辆406万余元(不含企业账内车辆)的情况。
    36、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王付荣通过个人银行卡消费2238万余元的情况。
    37、证人杜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叶某某、杨某某、滕某、宫某、谢某某、沈某某、袁某某、于某、孟某、袁某某、唐某某、费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仲某某、沈某某、陆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等人证言笔录,证明王付荣先后借款给他人655万余元的情况。
    38、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史某某、唐某某、赵某、邵某、刘某、宫某等人证言笔录,证明王付荣先后用于赠送他人、赌博、个人消费等1399万余元的情况。
    另外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王付荣的主体身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新华人寿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证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成立,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的情况。

2、被告人王付荣户籍证明、个人简历表,证明被告人王付荣的基本信息、在新华人寿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3、有关任免通知书、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证明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王付荣先后担任泰州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7年4月9日被免去泰州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江苏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督导的情况。
    4、江苏分公司2009年11月10日提供的王付荣离职等事宜说明,证明2009年3月,江苏分公司决定拟与王付荣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5月停发其工资,2009年8月1日,被告人王付荣申请辞职,8月3日经审批同意的情况。
    5、泰州公司总体组织架构图模板,证明泰州公司总经理室及其下属各部门以及各营业区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
    6、江苏分公司提供的关于王付荣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07年4月王付荣任江苏分公司督导,系普通内勤岗,工资发放按照一般内勤处理,不包含任何团体业务奖的情况。
    7、泰州公司法人业务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09年9月1日,江苏分公司法人业务部经理金某某、风险管控部总经理马某某至泰州公司宣布决定,泰州公司法人业务部仍然不经营长险,王付荣已离开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王付荣的一切行为与新华保险无关的情况。
    8、江苏分公司提供的王付荣在团体部期间的岗位职责说明,证明王付荣在江苏分公司担任督导一职为普通员工级岗位,非管理职岗位,其职责是协助江苏分公司团体业务部处理泰州公司团体业务违规业务的善后工作,对泰州公司团体部没有管理职权的情况。
    9、证人陈某某、杜某某、崔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证言笔录,证明王付荣所任江苏分公司督导一职为虚职,对各支公司团体部以及分公司团体部均无管理职责的情况。
    另外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王付荣的归案、退赃情况:
    1、书证江苏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王付荣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紧急报案材料、关于王付荣涉嫌集资诈骗重大经济案件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王付荣案件公司报案前后情况的说明、证人孔薇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王付荣的归案情况。
    2、书证资产表,评估报告,泰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以及照片等,证明被告人王付荣的退赃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荣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王付荣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刑二初字第0007号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付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召生
审 判 员 方士明
代理审判员 史 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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