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案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瘦肉精”残留检测工作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怠于履行该职责系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011)建刑二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健,男,40岁,原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事业单位编制),住南京市建邺区虹苑新寓。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逮捕。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健犯玩忽职守罪,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在担任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期间,负有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屠宰环节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成份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其疏于职守,未落实防控措施,未有效监督屠宰场的检测工作,致使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成份的生猪进入销售环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3月15日至17日,江苏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检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134头生猪尿液,其中132头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主张“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并非被告人的职责所在,无相应明文规定,且被告人在日常工作中已开展了工作,履行了职责,可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健自2005年起任职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依法负有对辖区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成份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被告人王健在工作中疏于职守,未依法检查监督生猪屠宰活动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的依法使用,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盐酸克伦特罗等有害成份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致使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成份的生猪进入销售环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1年3月15日至17日,江苏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检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134头生猪尿液,其中132头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成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健的供述、对应的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证明。其中:(1)书证: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出具的《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建邺区委商务局工作委员会、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聘用制干部审批表,证实被告人王健具有事业干部身份并在国家机关工作,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书证:商务部《生猪屠宰条例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南京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南京市商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证实被告人王健对“瘦肉精”残留检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3)书证及视听资料:瘦肉精检测情况汇报、关于瘦肉精例行抽检阳性结果的紧急报告等书证,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王健疏于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而产生的后果及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王健是否负有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人王健是否在日常的本职工作中正确履行了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商务部门统一颁发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并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负责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病害肉等违法活动。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系法定的建邺区辖区内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被告人王健任职的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则是具体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宁屠办[2009]7号《关于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则明确要求各区屠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屠宰环节瘦肉精防控等质量安全工作;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系建邺区商务局对辖区内生猪屠宰环节实施日常管理的常态工作内容。
(2)被告人王健在明知“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是其日常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未实际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管工作,也从未会同动监部门进行瘦肉精检测联合抽检,对屠宰场如何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居然不清楚,未进行过实际监管,特别是2009年3月在其辖下查出瘦肉精生猪上级要求其严肃整改的情况下,其仍懈怠轻忽,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其间,建邺区商务局虽于2009年3月18日与兴旺屠宰场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此后却从未监督和过问过屠宰场进行的瘦肉精检测,造成了“一诺了之”的实际状况。直至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录像播放,进一步暴露了被告人疏于履行“瘦肉精”检测监督管理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瘦肉精”残留检测监督管理之职责,致使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成份的生猪进入销售环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健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并非被告人职责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1)建刑二初字第93号判决:
被告人王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合议庭成员:陆真国、周晓红、彭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