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非法建筑冒充合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案
裁判要旨:被拆迁企业业主与拆迁公司负责人合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将非法搭建的设施冒充合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49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金坤。因本案于2010年4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泉荣。因本案于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沈金坤、陈泉荣犯诈骗罪,被告人沈金坤犯行贿罪,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苏州市金阊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1.诈骗。2006年12月6日,“苏州市金阊新城产业路道路建设”(产业路)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拆迁公告,被告人沈金坤经营的长虹钢竹模板厂大部分面积在拆迁红线范围内,后因312国道两侧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长虹钢竹模板厂被纳人整体拆迁。该项目建设单位苏州综合物流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沈金坤找到苏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泉荣,表示希望通过多搭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陈泉荣指点沈金坤搭建冷库、取得拆迁公告前的营业执照以获得拆迁补偿款。沈金坤经陈泉荣帮助联系,在长虹钢竹模板厂内搭建违规冷库。陈泉荣通知评估人员将沈金坤所搭建的冷库作为漏项补评,认定冷库评估价为人民币11082338元。沈金坤通过虎丘工商所所长许某某,取得发照日期记载为2006年11月15日的冷库临时营业执照。二被告人隐瞒在公告后违规搭建冷库的事实,并虚构在拆迁公告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假象,致使苏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经办人员在与长虹钢竹模板厂签订《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误将该违规冷库作为合法的拆迁对象,依据评估价签订补偿协议,建设方苏州综合物流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据此支付给沈金坤冷库补偿款人民币11082338元。沈金坤获得补偿款后,分给陈泉荣人民币200万元
上述冷库设备被拆除后拍卖,得款人民币185000元,由苏州综合物流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收取。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陈泉荣处追得赃款人民币170万元,陈泉荣家属另退缴人民币30万元,沈金坤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200万元。
2.行贿。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沈金坤非法租赁白洋湾街道申庄村集体农用土地用于开展钢管租赁业务,为感谢时任白洋湾街道党工委书记、金阊新城管委会主任赵胜荣在土地租赁中提供的帮助,分5次送给赵胜荣人民币160000元。2007年,被告人沈金坤为谋取在没有土地证的长虹钢竹模板厂地块上获得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送给主管拆迁的苏州金阊区新城社会事业局局长陈寿根人民币20000元;2010年,被告人沈金坤在金阊新城承租的临时疏导点拆迁,为获得主管拆迁工作的陈寿根的关照,在2010年1月至2月间送给陈寿根人民币10000元。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陈泉荣通知评估人员对冷库进行补评,并根据评估报告通知发放拆迁款的主观意图在于骗取拆迁补偿款,客观上也与拆迁补偿款被骗取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决定其行为的性质属于诈骗。沈金坤行贿的目的在于非法租赁土地或使其非法使用的土地获得拆迁补偿,与骗取冷库拆迁补偿款行为不具有直接的牵连关系。其实施的诈骗行为、行贿行为不论在事实还是从法律上,均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沈金坤、陈泉荣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非法搭建的冷库冒充合法拆迁补偿对象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897338元,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沈金坤、陈泉荣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陈泉荣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陈泉荣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退赔部分赃款,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沈金坤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沈金坤犯诈骗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0)金刑二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沈金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沈金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被告人陈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已追缴、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四百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剩余赃款人民币六百八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八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金坤不服,上诉称:(1)其不明知拆迁红线范围,没有故意在红线范围内搭建冷库,也不是明知要拆迁而建造冷库;(2)2006年11月其已经建造了冷库的主体结构,并于2007年4月将冷却设备安装完成;(3)冷库原有的营业执照被拆迁办工作人员遗失,后因办证人员的失误,其申领到了发证日期为2006年11月15日的冷库租赁营业执照;(4)负责拆迁的相关人员明知上述情况,陈泉荣还为其在拆迁公告后多加设备多得补偿提供帮助,故其获得巨额的补偿款并非基于财产处分权人的错误认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
1.诈骗
2006年7月19日,因312国道两侧综合整治的要求,沈金坤经营的位于白洋湾街道新城村的长虹钢竹模板厂被纳人整体拆迁。2006年12月6日,“苏州市金阊新城产业路道路建设”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苏州日报》上发布拆迁公告。根据拆迁公告及规划,长虹钢竹模板厂的大部分面积在拆迁红线范围内。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苏州综合物流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苏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拆迁范围内企业设备、设施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苏州市天仁房地产评估价格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拆迁房地产价值予以评估。拆迁公告发布后,沈金坤找到苏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泉荣,表示希望通过多搭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由于当时冷库的拆迁补偿明显偏高,陈泉荣遂指点沈金坤通过搭建冷库获取拆迁补偿款;由于需要具备拆迁公告前的营业执照才能获得合法补偿,陈泉荣还示意沈金坤需要取得冷库营业执照。之后,由沈金坤投人二三百万元资金,由陈泉荣帮助联系建造冷库人员,由沈金坤在长虹钢竹模板厂内临时搭建违规冷库,至2007年11月完工(冷库大部分位于拆迁红线范围内)。2007年11月,由陈泉荣通知,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人员将沈金坤所搭建的冷库作为漏项补评,评估冷库价值为人民币11082338元。2007年11月12日,沈金坤又至虎丘工商所申领营业执照,通过其与虎丘工商所所长许某某(另案处理)的私人关系,故意将营业执照上的发照日期记载为拆迁公告之前的2006年11月15日,造成冷库在拆迁公告前即已存在,并且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假象。
沈金坤、陈泉荣隐瞒在公告后违规搭建冷库的事实,并虚构在拆迁公告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假象,致使苏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经办人员在与苏州市长虹钢竹模板厂签订《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将该违规冷库作为拆迁补偿对象,并依据评估价签订补偿协议。根据上述协议,被害单位建设方苏州综合物流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通过苏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将冷库补偿款人民币11082338元支付给沈金坤。沈金坤获得补偿款后,分给陈泉荣人民币200万元。上述冷库设备被拆除后拍卖,得款人民币185000元,款项已由被害单位收取。沈金坤、陈泉荣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0897338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陈泉荣处追缴赃款人民币170万元,陈泉荣家属另退缴人民币30万元,沈金坤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200万元。
2.行贿
2008年至2010年期间,沈金坤非法租赁白洋湾街道申庄村集体农用土地用于开展钢管租赁业务,为感谢时任白洋湾街道党工委书记、金阊新城管委会主任赵胜荣(另案处理)在土地租赁中提供的帮助,分4次送给赵胜荣人民币150000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一)被上诉人沈金坤及其辩护人认为沈金坤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关于是否明知要拆迁而搭建冷库的问题。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证明“苏州市金阊新城产业路道路建设”工程于2006年12月6日在《苏州日报》上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涉及长虹钢竹模板厂(部分);原审被告人陈泉荣的供述及证人高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评估材料均证实,2006年12月长虹钢竹模板厂进行拆迁评估时没有冷库,沈金坤明知要拆迁,经陈泉荣介绍,于2007年5、6月后在包含拆迁红线范围的土地上,在原来的厂房基础上建造冷库,于2007年10月完工。上述证据证实了沈金坤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明知长虹钢竹模板厂部分涉及拆迁,仍在该厂地块上非法搭建冷库的事实。
其次,关于提前冷库营业执照发证日期对拆迁补偿数额有无影响的问题。虎丘工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证明,沈金坤除发证日为2006年11月15日的冷库临时营业执照外,在该所没有办理过相应冷库的营业执照;证人许某某、陈某的证言证实,沈金坤于2007年11月请许某某帮忙办理发证日期提前一年(即提前至拆迁公告日期前)的冷库临时营业执照,还提供了2006年11月的场地租赁协议。上述证据证实,发照日期提前至拆迁公告之前的冷库临时营业执照是沈金坤托关系办理的。且原审被告人陈泉荣的供述及证人吴某某、龚某某的证言证实,作为合法的拆迁补偿对象的冷库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在拆迁公告前已经存在,二是须具有拆迁公告前的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要报请相关单位会办,公告后搭建的不应予以补偿。上述证据证实,沈金坤在拆迁公告后搭建的冷库,要获取拆迁补偿款,其前提一是冷库在拆迁公告前已经存在,二是具有拆迁公告前的营业执照。沈金坤与陈泉荣共谋,陈泉荣通过评估人员对冷库进行补评估,以“证明”冷库在拆迁公告前已经存在,此时沈金坤通过他人取得发照日期记载为拆迁公告之前的冷库临时营业执照,对该冷库是否能稳妥地获取拆迁补偿款、能骗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有重大影响。
最后,关于沈金坤有无欺诈的故意和行为的问题。上诉人沈金坤、原审被告人陈泉荣均供述陈泉荣为沈金坤提供帮助、搭建冷库,拆迁公告后搭建的冷库作为合法的拆迁补偿对象获得拆迁补偿款是基于二人的共谋,并约定沈金坤拿到拆迁补偿款后要分给陈泉荣。证人吴某某、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拆迁补偿材料证实,建设单位、拆迁公司乃至签订拆迁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在沈金坤、陈泉荣共同欺诈行为的误导下,将非法搭建的冷库认作合法的拆迁补偿对象,并以此认识错误为前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发放拆迁补偿款。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构成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沈金坤、陈泉荣二人通过隐瞒拆迁公告后搭建冷库的真相,虚构拆迁公告前即领取营业执照的事实,将非法搭建的冷库作为合法的拆迁补偿对象,骗取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关于一审认定沈金坤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06年年初和2007年年初分两次送给赵胜荣计人民10000元,以及2007年和2010年分两次送给苏州市金阊新城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局长陈寿根(另案处理)计人民币30000元。经查,沈金坤经请托赵胜荣而于2007年7月租用申庄村集体农用地经营钢管租赁,其之前为与赵胜荣拉关系而分别于2006年年初、2007年年初分两次送钱给赵胜荣,当时尚不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构成行贿罪;长虹钢竹模板厂的土地系沈金坤2003年向新城村购买的集体土地,后因金阊新城统一规划未能办出土地证,临时疏导点的土地系沈金坤在金阊新城承租的,沈金坤均在拆迁过程中为获得关照而送陈寿根财物,二人均未说明是何种关照,此节亦不能认定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构成行贿罪。
综上,沈金坤、陈泉荣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非法搭建的冷库冒充作合法的拆迁补偿对象,借此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89733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沈金坤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沈金坤、陈泉荣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陈泉荣作用相对较小。陈泉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沈金坤、陈泉荣的家属退赔部分赃款,对沈金坤、陈泉荣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定罪准确,但对沈金坤所犯行贿罪部分认定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49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二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被告人陈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追缴、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四百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剩余赃款人民币六百八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八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撤销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二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沈金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沈金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上诉人沈金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审合议庭成员:吴志蕙、孙莹、王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