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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认定】雷超非法买卖能正常击发的仿真枪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案 2016-01-19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640

雷超非法买卖能正常击发的仿真枪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案

 

 

裁判要旨: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行为人未经国家许可私自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的仿真枪,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售枪信息,利用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运输交易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4)溧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超。因本案于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3年年初,被告人雷超通过“中华论坛”发现在香港可以购买枪支,遂产生了买卖枪支谋利的念头。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雷超在香港九龙广华街某家专门卖气枪的店铺购买了“1911A1”、 “GH”等型号气手枪,并通过货运公司邮寄回其溧阳市的居住地。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雷超用昵称为“蓝枫”的QQ号,在许多枪支爱好者QQ群里发布售枪广告,并与买家商定价格及交付方式。被告人雷超在与购买人谈好价格之后,将枪支、弹夹藏在玩具、铁件内,或要求对方先行汇款其再通过快递将枪支邮寄给买方;或通过物流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在此期间,被告人雷超分别出售给常州市新北区的韩某某、镇江市句容市的戴某、上海市闸北区的濮某某、浙江省宁海县的朱某某等人“1911 A1”型手枪1把、“ GH”左轮手枪3把。被告人雷超非法买卖的仿真枪经过科学技术鉴定,可以正常击发,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管制枪支,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漂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国家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被告人雷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许可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该枪支经鉴定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利用快递、物流收寄验视过程中的疏漏,通过人货分离的方式运输枪支,这些枪支流人社会后,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与此同时,被告人借助网络平台出售枪支,受众为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阶层的购买者,其中还包括大量的青少年,所售枪支有可能会落人不法分子之手,社会隐患极大,故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雷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溧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溧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雷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俐、周建敏、姚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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