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犯隐私权?法律文书送达淘宝收货地址起争议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宣布正式牵手,将利用阿里巴巴大数据方面的资源优势,帮助浙江高院打造一个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
“通过淘宝平台的数据锁定当事人常用电话和地址,把法律文书寄往淘宝收货地址,提高送达率。”其中,这一条信息颇为夺人眼球,并迅速在微信和微博圈传播开来。就连许多非法律人都说,这还有隐私可言吗?恐怖的大数据!
然而,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律人的解读算是一针见血,有人鼓与呼,认为法院司法送达能结合“互联网+”,这对于送达难来说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也有人喝倒彩,认为用淘宝地址来送达法律文书,或将涉及个人隐私。有律师还甚至提出:法院不要太去凑“互联网+”的热闹,将线下送达工作做好,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那才真正让人叫好。
争议: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对于浙江省高院将通过淘宝平台的数据锁定当事人的常用电话与地址,把法律文书寄往淘宝收货地址,从而提高送达率一事,许多法律人提出质疑:客户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淘宝岂能随便泄露?淘宝对商业数据,有保守之责,又何来泄露之权?法院是中立的审判机构,若非公共利益之需,又岂能帮助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为了一探究竟,近日,记者致电浙江省高院,并从其宣传处了解到,此次浙江省高院和阿里巴巴的合作主要是基于希望利用大数据为社会发展发挥作用,让审判有价值,并形成新的审判形式。“主要是基于对涉诉当事人的数据分析。不会侵犯隐私权,不会随便公开(索取)用户数据,只有涉诉的话才会。”相关人员表示。
对此,上海律师丁金坤在其个人微信公众账号“左传法律”发表了题为《淘宝收货地址,可以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吗?》的文章,就个人隐私权法律规定方面,他指出两点:
第一、刑法九修订案确立的新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嫌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他认为,唯有“为促进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免责。那么淘宝提供客户信息给法院,是否促进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呢?他表示,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无关公共利益,只有法院执行案件碰到老赖,为解决“执行难”才有关公共利益,所以这个法律文书送达范围是狭小的。且若真有需要,法院可去淘宝调查,要求其协助即可,不必大张旗鼓签订这样的合作协议。难道其他没签协议的,就没有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吗?其次,法院的查询,也应有程序限制,以确保根据案情确定相应的查询范围,以防止滥权,侵犯无辜客户的隐私。本事件最为引起警惕的是淘宝的法律意识,既然可以数据给法院,会不会给其他人呢?这让成千上万的客户担心不已。淘宝须有契约精神,维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如有公共利益之必要,提供信息也要程序透明、公开,如此方能赢得信赖。
有助解决送达难?褒贬不一
对于浙江省高院与阿里巴巴合作、包括法院送达书可用淘宝收货地址送达等,法律人均给予了不同观点。有人点赞撒花,有人拍砖吐槽。
“法院司法送达能结合互联网+了,对于送达难来说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以前送达没有用淘宝地址的,现在送达难,当事人对外隐匿,原告方因无法联系被告法院无法送达,可能造成无法正常立案诉讼,这个合作有新意,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应得到肯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栋律师表示。
在许多法律人看来,浙江省高院这种主动作为的创新精神,对于当前法院破解司法实践难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就目前法院工作存在着“立案难、送达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题,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以及诉讼服务中心的一体化大力推进,立案难问题有了根本上的改观。至于送达难问题,近年来虽有所改善,但总体上情况并不容乐观。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倪受彬教授、江西横峰县法院彭宪文法官看来,浙江高院与阿里集团的这次合作,最大的意义在于: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送达难的问题。“根据淘宝购物的相关信息可以证实当事人的住所地和活动信息,即可说明据此当事人应可接受文书。”倪受彬教授表示。
前上海闸北法院法官、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桑林也认为,该项举措很好地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以民间借贷为例,原告立案时故意提供被告的虚假地址,或被告借款后搬离签订合同时所载明的地址,如果送达不到,法官要亲自前往居住地找居委会了解情况。也有当事人一下子提供了好几处地址,跑下来极大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如果经确认被告确实不居住于此,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不在本区的或者外地的,还需要上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极大的拖延了诉讼的时间。 ”但他也提出了此项举措可能存在的弊端,即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他建议,实践中还是应该注意保密性 。
也有律师提出不同观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蔡正华律师表示:“现在送达的最大问题不在于大家隐秘,也跟法院违法送达特别多有关系。我建议,法院不要太去凑‘互联网+’的热闹,线下送达做的还不够特别好的时候、违规送达还遍地都是的时候,是否可以先把正事做好?互联网这块,对一些老赖在执行过程中的数据分享,我觉得法院可以跟企业合作。把传统数据用好,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已经很好,不需要太花哨的东西。”
对于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监督处副处长张永红法官认为可以借鉴国外模式。他介绍,世界各国的诉讼法一般都有明确规定,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大同小异,但送达主体有较大差别。例如,在英国,送达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虽然法院盖章或者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由法院送达,但是,法院未能送达且向请求送达的当事人发出了无法送达通知书的,送达仍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另外,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送达的;当事人通知法院希望由其自己送达的;法院另有裁定的,这些情况下送达都是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的。
“所以,在送达问题上,还可立足本土资源,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做些探索。”张永红法官说。
来源:东方法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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