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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污染环境第二案开庭 被告人:只是受领导指派 2015-08-14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570

 813日,腾格里工业园区系列污染环境案第二起案件开庭,被告单位为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为葛建忠、田鹏。事发时,葛建忠担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田鹏任办公室主任;事发后,葛建忠投案自首,田鹏先是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与首案开庭的现场相比,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5号数字法庭的庭审现场多了些硝烟的味道。

 

  “我对公司排污行为表示真诚的歉意,我只是受厂领导的指派带领工人铺设管线,往沙漠排污量有多少我不清楚,危害性有多大,我也不清楚。”田鹏说。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恒盛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三嗪酮、转位三酮、苯甲酰氰(醚菌酯中间体)、嗪草酮等产品。

 

  时间回溯到201010月,该公司利用一条排污管道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沙漠,这种情况一直到持续到201111月。

 

  “我们多次将情况向外界反应,可收效甚微。”知情人士老梁,因业务关系与该公司有过接触,“因为是生意伙伴,他们当时也没有对我们隐瞒向外排污情况,看了其排污情况后,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

 

  这也促使他联合有良知的人士,共同抵制这种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在媒体、社会的持续关注下,他们的努力慢慢有了效果。

 

  20149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201410月,田鹏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葛建忠则投案自首。

 

  此后的2015年,该案由阿拉善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葛建忠、田鹏涉嫌污染环境罪,于529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6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将该案交办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又于6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记者看到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201010月,时任被告单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葛建忠无视环保要求,授意时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兼环保负责人的被告人田鹏组织车间工人,从厂区东侧向厂区外部南侧约400500米左右的一处沙漠洼地铺设了排污管道,截至20111125日,该公司多次使用管道将三嗪酮车间的洗涤水、循环水与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沙漠,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葛建忠、田鹏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与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对企业造成的污染事实予以承认,“但需要更科学、权威的数据证明企业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他说。葛建忠的辩护人以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田鹏的辩护人则以其在很多情况下被授意做事为切入点,为其做无罪辩护。

 

  “实事求是地说,我对企业当初的污染环境行为表示忏悔,无论法庭对企业作出什么样的处罚,我们都无怨言,我更请求法庭给我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为了达到整改的要求,我们对污水处理设施、净化设备进行了技术升级改造,我们还想为阿拉善的经济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庭审结束之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一番话引起旁听人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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