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如今,试点已满一年,刑事速裁成效显著,暴露的一些问题也在逐步解决中,而对被告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始终是制度设计的核心——
“你是否自愿适用速裁程序?”
自去年6月至今,一年的时间里,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城市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的被告人,如果事实清楚、自愿认罪,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就会被公诉检察官问到这样的问题。
当得知选择速裁,就会在一年以下量刑,还有适用管制、拘役、缓刑、单处罚金的可能性,被告人一般会继续追问检察官:“我能减轻处罚到什么程度?”“有可能缓刑吗?”
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不仅被告人的关注点与普通程序案件不同,检察官的办案模式和传统亦有区别。
试点满一年司法者如何定位速裁价值?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关方案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将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一年来的办案实践表明,速裁程序的确立,使案件审理和裁决的时间大为压缩,被羁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快速得到审判,办案过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南京为例,截至2015年7月5日,该市基层检察机关共公诉刑事速裁案件351件,法院以速裁程序判决258件。速裁程序在诉讼效能方面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平均审查起诉周期仅为5.8天,平均庭审用时3分钟至5分钟,诉讼效率大大提升。已判决的速裁案件中,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截至目前仅有2起案件被告人因想要留所服刑而提出上诉,其余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判决,被告人认罪服判率高。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抗辩权,因此如何在适用速裁程序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做到“简”而“不减”,是对司法者提出的重要课题。
三项内容反复提醒 速裁案嫌疑人的特殊待遇
速裁程序,表面上看,是在简化;而实际上,在庭审所表现出来的简化之前,这类案件要经历的是更加细化的公诉工作。“检察官会特别告知嫌疑人一些要点,比处理普通程序案件要做的、说的更多。”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黄杰告诉记者,有三项重要内容,是要和嫌疑人精心说明和反复确认的。
“你是否自愿适用速裁程序?”这是在提审嫌疑人环节,公诉人反复确认的问题。房山区检察院要求办案检察官除向嫌疑人送达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外,公诉人还必须当场向嫌疑人讲解速裁适用规定与法律后果。
6月30日,房山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董莹向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解释适用速裁程序,“如果你认罪,同意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愿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话,开庭时就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了。你有最后陈述权,公诉人会监督法庭保障你完成最后的自我陈述环节”。董莹告诉记者,在权利告知上严格做到位,是为了确保当事人速裁意愿的真实性。
“你可以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房山区检察院公诉检察官提审每个嫌疑人时都会给出的温馨提示。
据黄杰介绍,房山区在看守所及法院均已设立值班律师。一旦嫌疑人要求获得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申请次日到位,这是最慢的情况。“一旦嫌疑人要求,承办人立即填写《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书》,当日送交值班律师,让其深入了解案情,方便其尽快提供法律帮助”。黄杰说,按照程序设计,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会将盖有速裁程序专用章的《起诉意见书》抄送看守所,看守所当时就会将该文书送交值班律师备案。理论上讲,看守所值班律师在当日即能及时全面掌握在办案件的总体情况。
“我们会告诉嫌疑人,量刑区间是个怎样的范围。”董莹告诉记者,现阶段房山的主要做法就是在提审阶段,向嫌疑人说明其涉及犯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点有哪些,从轻处罚点有哪些,让其对自己的刑期有一个基本认识,然后告知其量刑浮动范围。“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会明确告知量刑建议范围。”
在详细说明,反复确认后,若嫌疑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人按此程序继续审查;若嫌疑人在任何时间表示不愿意适用的意愿,就一票否决,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不过,房山目前还没有遇到后一种情况。
从审批到出庭 速裁公诉流程的关键环节
8天内完成速裁案件审查起诉,最有力的支撑是一个顺畅运作的快速办案机制。在机制建设方面,南京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共同会签了《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又依据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速裁案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使办理速裁案件的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细化。
依据南京市的程序设计,在检察机关内部,适用速裁程序的审批权,在于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工作细则》还周密细致地考虑到了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工作细则》的主要制定者、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黄志坚告诉记者,像轻伤害、盗窃、诈骗这些犯罪,被害人要么身体受到伤害,要么财产受到损失,如果适用速裁程序的话,可能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然而,被害人的司法权益也必须依法保障,因此这些案件,我们全部要求公诉人查明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否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按照《工作细则》,在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审批之外,量刑建议亦须经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审批。而且,建议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的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那么,南京为何要将量刑建议的范围设定得如此精确?
黄志坚告诉记者,确有“加强审判监督”的考虑,更为精确的量刑建议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为了快速办理案件而突破法定减轻处罚底线。“《工作细则》目前已经试行了五个多月,公诉人在办案中发现,1个月的幅度确实偏窄,审判机关也希望有一定空间的裁量权,目前我们已经将量刑建议区间修正为1至2个月。”
黄志坚表示,从本质上看,速裁程序当中的被告人与检控方之间进行着一场诉辩协商,为了约束司法者守住法定的量刑底线,南京市政法委在速裁试点指导意见中明确,审判机关要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所计算出的拟宣告刑的基础上,再酌情减少20%以下的刑期,确定宣告刑。但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不得低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
在庭审环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胡静告诉记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记者发现,南京的《工作细则》立足于程序从简而制定,但其依然要求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时,摘要宣读起诉书、简要出示证据目录、直接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简要发表公诉意见。
黄志坚讲出了南京在开庭方式上没有过分简化的考虑:开庭的基础是起诉书,既然开庭了,法官审判、律师辩护、嫌疑人自我辩护都要围绕着起诉书来进行。我们规定当庭还是要摘要宣读起诉书,概括主要事实,列举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这些概括性的内容要读。为的是既告知事实,又告知证据,既打造了质证的基础,也充分阐释了量刑建议的依据所在。
建专门办案处室 商请开通邮政检察专递
成立专门部门、由专人办理速裁案件,保证质量提升效率,这是对办案组织建设的共识。但从设想到现实,面对的是许多实际困难。北京市丰台区是最早一批把这样的基本认识转化为现实操作模式的试点区域。
目前,丰台区的公安、检察、法院都设置了办理速裁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在公安机关,法制专职阅卷员负责筛选能够适用速裁的案件;在法院,有固定的专办速裁案件的法官;在丰台检察院,公诉三处的7名检察官专门负责公诉速裁案。此外,该院还在公诉一处设置了专职办案组,负责在所有依照普通程序移送的案件当中,筛选出可以适用速裁的案件,这一办案组的检察官对筛选出的速裁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负责到底”。该院公诉三处副处长赵承告诉记者,试点以来,与公安、法院专门人员衔接,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配合,都是比较顺畅的。比较普遍的情况是,2至3天就能审查起诉一起案件,这样的节奏将使嫌疑人得到相当快速的审判。
今年年初,杨某在丰台盗窃后被抓获,公诉人赵承综合考察后,拟对其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于是,赵承使用了“邮政检察专递”向杨某的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某县司法所发出了社会调查函。几天后,该司法所回函确认杨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随后,法院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杨某宣告适用缓刑。
丰台区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崔巍告诉记者,速裁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主要前提,在于社会调查评估落实的程度。依据丰台区方案,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由检察机关启动。丰台检察院通过与中国邮政EMS签订合作协议,由邮政EMS为该院开通专门的检察专递通道,实现了单位到单位的邮递模式。“收件方只需写到单位,不需要具体收件人,由此避免了无法查找到外地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收件人而无法邮寄文书的尴尬。以最快的速度让社会调查文书送达到外地司法局,便于其尽快安排社会调查事项。”
丰台首创的检察专递模式,解决了普通快递收件难、法律文书送达难这两难问题。北京市检察院正在全市逐步推广这一做法。
速裁开庭 出庭公诉人侧重法律监督?
速裁程序取消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公诉人的法律监督作用因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冰认为,监督重点在于当庭审中出现被告人否认犯罪以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辩解质疑,对罪名有异议;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改变案件定性的辩护;出现新的证据需要核实,被害人反对适用速裁程序等情形后,对法庭应当恢复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律监督。
南京市某区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发生了辩护人再次求轻处罚的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只是对于公诉人拘役2至3个月的量刑建议区间有异议,并且建议拘役1个月,由此再次向法庭求轻判决。这带来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如被告人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对量刑情节或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异议,是否需要进行法庭辩论或是重新确认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意愿?
黄志坚告诉记者,整个庭审围绕的应该是被告人,要充分保障他的权益。如果出现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被告人此前达成的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公诉人应当提醒审判长对被告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再次进行确认。如果被告人经过律师做工作,不再接受速裁了,要变更为普通程序,那么公诉人要保障他的这一权利。在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人将不再享有公诉机关基于速裁程序给出的从轻量刑幅度。如果被告人拒绝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旧坚持适用速裁程序、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那么法庭亦应当对其意见给予尊重。
“目前,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接受速裁,对起诉书和量刑建议有无意见,都是由法官来问的。我认为公诉人作为控方和法律监督者,负责确认这些问题是更为合适的。”韩冰说,目前各地在速裁案件庭审程序方面的做法各不相同,尚无统一的庭审规范程序。
“除了量刑,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行使是否是完整的,这也是公诉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韩冰称。
速裁案件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再上诉,应否允许?南京市在实践当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后上诉,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时,已经过了抗诉期。而两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与所涉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均没有关系,当事人自认称,想继续留所服刑,为了拖延时间,才提出的上诉请求。
黄志坚告诉记者,目前在操作上,是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
而从法理上细究,速裁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出抗诉?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是否会使得被告人将适用速裁程序作为减轻处罚的手段,之后又滥用上诉权,反而产生速裁程序不能“速”的效果?
“如果这两起案件收到上诉状时,还没有过抗诉期,我们必然会提出抗诉。因为给予被告人20%以下的从轻处罚幅度,基础是其自愿认罪、接受量刑建议、接受快速审判的方式。当被告人对速裁量刑结果有异议,而请求进入上诉审程序的话,那么基于速裁程序的20%以下从轻处罚幅度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对一审轻判的结果,检察机关理应抗诉。”
…
速裁试点,尚在探索。不断显现出的各种操作方式、疑点困惑,都将通过探讨与实践的不断循环往复,逐步凝聚共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sp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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