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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 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2015-04-24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493
 

4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新华社武汉4月23日电(记者邹伟、杨维汉、李鹏翔)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597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在周永康(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李春城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同时,李春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滥用职权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了对被告人有罪、罪轻等辩护意见,认为李春城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全面考量李春城的罪行从轻进行处罚。

  审判长指出,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适用问题,以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方观点已经阐释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李春城作了最后陈述。他说,起诉书中对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属实的,我没有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人生没有办法重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所犯下的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对党的形象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令自己羞愧难当、痛悔不已。我错了,真的对不起大家。面对自己犯下的严重罪行和错误,我为自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而深感痛悔,为自己背叛了入党誓言和信念追求而深感自责!我真心诚意地认罪悔罪,真心诚意地接受法律的惩处。请司法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认真改造,洗心革面,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社会。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全程旁听庭审的湖北省嘉鱼县干部杨洁说,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庭审氛围严肃文明、理性平和,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程旁听庭审的咸宁市政协委员朱敏说,庭审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次审理让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充满信心。(完)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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