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4月23日电(记者马晓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对备受关注的深圳“黄金大劫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3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7月,福建平和人张景光和赖长金参加了平和老乡在深圳市五洲宾馆举办的商会聚会,并遇到了商会会长张某。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的身家引起了张景光等人的“关注”。
9月23日9时许,张景光、赖长金、赖乙金纠集龙大成等共9人驾驶两辆汽车来到张某公司所在的福田区中心商务大厦的停车场等候张某,并随后将张某绑架至宝安区沙井上兴工业区某空厂房内。在关押地点,赖乙金、张景光、赖长金3人与张某就赎金展开商谈,最终以5000万元成交。根据被告人的要求,张某随后联系了黄金珠宝公司和公司财务人员。
当晚7时30分许,张某的司机陈某将由珠宝公司拿到的185公斤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人民币48729000元)送至宝安机场停车场内交予赖乙金、张景光、赖长金。次日3时许,张景光在逃离深圳后通知龙大成释放了张某。案发1个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黄金均被追回,相关20人落入法网。
2014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3人因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别因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4年不等。
宣判后,张景光等11名被告提出上诉,但最终被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