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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符合条件却不立案 法院当事人要被问责
2015-04-03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518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宁波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针对“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却不立案”的问题,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查明属实,法院当事人将被问责。
据介绍,该规定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将立案登记制全面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等所有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禁止法院立案部门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法院立案部门存在无故不接收起诉状、拖延立案、立案踩刹车、推诿管辖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如发现投诉情况属实,应当责令相关法院改正,并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规定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均应依法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予以登记,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根据该规定,法院立案部门在接到起诉状时,应先予以登记。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般应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预缴案件受理费并非立案的前置条件,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而拒绝立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