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两会上提交了“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建议。他认为,贪污受贿的5000元定罪起刑点坚决不能变。“不能因为收入提高、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贪污受贿入罪标准就随之提高,放纵贪腐犯罪。”(据3月16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在各地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造成贪腐犯罪起刑点的悄然提高。尤其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贪贿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相同,甚至有些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这不仅引起公众对司法公平性的质疑,也引起一些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界官员对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的议论。
随着社会财富增加,通胀趋势也让货币在不断贬值。尽管单纯从“数量分析”来看,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确实存在一条“变化曲线”,且呈现向上调整趋势。上调起刑点可谓是“变化曲线”的内在必然,但如果纯粹算经济账,认为现在经济发展了,所以贪腐犯罪的起刑点也应该调整提高的话,这不仅有偷换概念之嫌,更会将反腐败大业引入歧路。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理应对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反腐败成功经验表明,别说是非法收受贿赂,就是违规吃请,都可能构成犯罪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譬如美国公务员,只能接受不多于20美元的馈赠。我们之所以反对贪污贿赂,是因为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反贪污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拿5000元、1万元,跟拿几百万、一两个亿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坚决反对的。现在所谓拿不该拿的钱,主要是受贿,而受贿多少,并不意味着与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程度呈正比关系。对于大大小小的贪污受贿行为,理应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虽说,从经济学角度看,15年前的5000元和现在的5000元确实没有可比性。但如果一味只算经济账,那么,随着经济发展,贪腐犯罪起刑点就会不断被拔高,正义的边界就会不断地退化,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就会更加盛行。假如经济发展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公平正义的底线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突破,腐败甚至会成为伴随经济体成长的顽痼,反过来破坏经济体的健康成长。如果我们能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角度来考量,就不会轻易得出应调高贪腐犯罪起刑点的结论。随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全社会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将会越来越低,从眼下看,虽不能因此把起刑点调低,至少也应坚持现有的底线决不后退。从长远看,随着公众对权力监督意识增强,人们心目中的廉洁标准也越来越高,对贪腐犯罪的起刑点不仅不能屡屡拔高而应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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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