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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2015-03-03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504

  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出台背景】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因此,《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原则】

  1. 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2. 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

  【改革亮点】

  1.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2.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3. 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4. 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5.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6. 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7. 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赃追逃工作合力。

  8. 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9.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10.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正式印发】

  2014年12月3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意见》。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尽快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各级党政部门要率先尊法守法,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过程。要加强境外追赃追逃工作,抓紧健全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工作。有关部门要对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等进行明确,增强各地和各司法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性。2015年 1月24日,《意见》以中办、国办名义正式印发。

  【贯彻落实】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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