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信贷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都将贷款逾期率作为本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发生逾期贷款而影响个人政绩和职务升迁,私自以银行名义挪用其他单位的贷款保证金供即将发生贷款逾期的单位暂时还贷,这种行为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中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同时符合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其他客观要件时,应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尚未获取的利益,也包括实际已经获取的利益。贷款逾期对银行来说具有较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各银行对贷款逾期都实行严厉的问责,且实践中也常发生银行高管因贷款逾期而被问责的实例。所以,对银行高管来说,业绩考核和职位保有或晋升虽未实际获取但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银行高管为避免发生逾期贷款而被问责,挪用其他单位的贷款保证金供即将发生贷款逾期的单位暂时还贷,正是基于这是一种可期待、可预期的利益。
“职务升迁”也是一种具体的实际利益。《纪要》明确规定,“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众所周知,原则性和普遍性是所有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等的固有本性。社会关系的复杂以及瞬息万变,使得法律规范不能穷尽所有情况,因此制定规范时常用兜底条款或“等”字来进行概括,“等”字所包含的内容是和具体列举事项同性质、同方向、同思路的同类事项。如果《纪要》的本意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只包括升学和就业两项内容,那就没必要用“等”字兜底、概括。既然有“等”字,也就是说“具体的实际利益”还包括和“升学、就业”类似的事项。从本质上来说,职位的升迁和“升学、就业”一样都是个人发展中的重要节点,都是关乎个人社会角色定位的关键。因此,职务升迁也应包含在“等”字范围内。
另外,所在银行获利并不能否定谋取了“个人利益”。贷款保证金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的款项,此款项银行和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都无权动用。银行高管为了避免发生逾期贷款,而挪用其他单位的贷款保证金供即将发生逾期贷款的单位用于还贷,虽然客观上本人所在银行所避免的损失和获得的利益是具体、实在、可见的,但是所在银行获利并不能排斥和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www.bjxbw.cn/p/a/index.php
作者:张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