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群众路线要着力解决“六难”、“三案”
所谓“六难”,就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所谓“三案”,就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诸如此类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病灶和风险源,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坚持群众路线,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一贯传统和基本经验。实践证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定政策、抓业务从群众出发,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理解和支持。然而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并不十分满意,尤其是对“六难”、“三案”等问题更是反映强烈。所谓“六难”,就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所谓“三案”,就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诸如此类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病灶和风险源,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周强院长指出,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能不能取得实效,能不能让群众满意,关键要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等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六难”、“三案”等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在于群众观念弱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少了。由于坚持群众路线的司法作风有所松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不良因素就趁虚而入,侵蚀司法肌体的健康,影响司法的内在功能和外在形象。可以说,“六难”、“三案”等问题是“四风”问题的表象和症状,只有从严从实查摆“四风”方面的问题,诊对病因、找准病灶、抓住要害,建立健全规范司法审判的各项制度,才能重新树立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是要切实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中级、基层法院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尤其要注意展现良好的行为举止和精神风貌。为确保法律和司法之门向公众敞开,首先要给那些接触法院和司法的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印象。现阶段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需求较多,而社会性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有限,一些群众遇有法律问题往往无所适从,不知晓如何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社会性的法律服务通常是有偿的,这也导致一些经济不宽裕的群众产生畏难情绪。上述情况使得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承担了大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功能。
在社会转型期,为有效发挥法院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延伸功能,需要加大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涉诉信访接待窗口建设力度,严禁不文明语言和冷硬横推、推诿扯皮等行为,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舒适的司法环境。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秉承良好的工作作风,对群众的法律咨询,要认真提供专业的意见;对属于法院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法院职能外的问题,要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实践中,对法院职能外的问题,法院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找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解决,而这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就是推诿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法院工作人员要尽可能地就相关问题作出详尽的解释,也可以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通过这种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能够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有助于培养群众有问题找法律的意识,培育遵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法治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办案任务较重,如果经常要求办案法官从事接访工作,可能会增加办案压力。因此,有必要强化司法职能的分工,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服务工作,使办案法官专注于办案工作。
二是要规范执法办案的程序和标准,切实解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要严格依法履行办案职责,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
对于立案难问题,要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立案。对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或者无故推迟立案等情形,要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对于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并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其他的救济途径。
对于诉讼难问题,要加大巡回审判、巡回接访工作力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尤其是注意适应乡土社会的司法实际。早期“马背上的法庭”、“村口的法庭”、“炕头上的调解”等之所以受到当地群众欢迎,就在于满足了乡村社会对司法的实际需求,体现了乡土司法的特色。尽管我们强调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但也要充分认识现阶段的司法国情,体察乡村群众对诉讼的畏难情绪和缺乏专业法律帮助的困境,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重要性,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和人民性。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对没有律师帮助的当事人要重视发挥法庭的职权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对于执行难问题,要建立完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诸多举措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并专门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要借助信息化平台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等途径,不断提高依法执行的力度和水平。
值得强调的是,新时期的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法院案件信息查询平台或者公开查询电话等方式,便于当事人了解立案、诉讼和执行等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满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
三是要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司法腐败不仅导致个案的非正义,而且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的态度。我们都知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一旦对法律和司法的不信任态度弥漫开来,要想重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广大法官通过长期努力点滴积累起来的司法公信,应当倍加呵护和珍惜。
司法系统的反腐工作、廉政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严抓不懈,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这是司法取信于民的重要保障。(刘静坤)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