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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 东莞首审传播性病刑案 2014-01-20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1148

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 东莞首审传播性病刑案

 

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廖蔚

 是否已传染不影响传播性病罪成立

 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仍向男子提供性交易,广东省东莞市一女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提起公诉。

 《法制日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开庭审理东莞首例涉嫌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指控称,王某于2007年1月经贵州省织金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患有艾滋病,且其本人明确知晓这一情况。2012年9月开始,王某在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一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间多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王某仍与对方进行性交易。

 王某称,卖淫过程中一些嫖客戴安全套,但有一些嫖客不愿戴。虽然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但听说艾滋病女传男几率只有10%,所以嫖客不戴安全套她并不抗拒,认为没那么容易传染。

 东莞第一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提交到法院的材料看,没有显示受害人已受感染。而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有两个关键条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据介绍,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只要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这名负责人称,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了别人,量刑可能更重一些。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巨延告诉记者,传播性病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如果只是夫妻间、恋爱中、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是属于道德规范中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传播性病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陈巨延认为,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不戴安全套,存在故意传播的主观想法;卖淫过程中已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他人,给他人造成伤害,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但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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