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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审“六死四伤”枪击大案 2014-01-15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1280

上海开审“六死四伤”枪击大案

 

时间: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地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刘建

 

2013年6月22日,以地处上海远郊的宝山区某某公路581号为主要作案现场,一起惨剧从下午延续到深夜: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范某某,持械、持枪接连杀害了包括同事、“黑车”司机、军营哨兵以及广裕公司老板等人,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制造了一起惊动申城的凶杀大案。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范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抢劫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开庭前,审判长宣布:因为本案系重大案件,且被告人范某某在看守所曾发生过自伤行为,所以今天庭审不解除他的戒具。

主法庭内外,包括化工厂负责人李某、被害司机卞某、被害哨兵孔某等16名被害人的家属都到庭旁听案件审理,被害司机卞某的妻子更是情绪激动,失声痛哭。

疯狂作案

9时30分,范某某被传到法庭,他看上去情绪稳定,在回答公诉人、法官问题时,思路清晰、非常冷静,对一些细节记忆也十分清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为泄私愤,采用铁管击打、枪支射击等严重暴力手段,致4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采用枪支射击等严重暴力手段抢劫轿车1辆,致1人死亡;采用枪支射击等严重暴力手段抢劫自动步枪1支,致1人死亡、1人重伤,情节严重;非法买卖猎枪1支及大量猎枪子弹,情节严重;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气枪3支、钢珠枪1支及大量有效子弹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步步深入的庭审,还原了在那个普通星期六发生的惨案。

是日下午3点多钟,范某某先在公司的五金仓库内,用装有硫酸的注射器朝张某右脸喷射,张某随即捂脸蹲下并出言威胁,范于是拿起铁棍朝张某头部打去,致其死亡。

晚上8点左右,范某某在杀死张某后带着自己的包去前妻那里拿了个拉杆箱,“这些包和箱子里,藏的是手榴弹、雷管、弹药,还有我自己改装后的枪支。”范某某说,走出前妻家后,他拦了一辆“黑车”,“我想抢一辆车逃到安徽去,投奔妹妹”。当车辆行驶至沪南公路、沈杜公路附近时,范想抢劫“黑车”,司机卞某在反抗中,被手持猎枪的范某某打死。

杀害“黑车”司机后,范某某驾驶抢来的“黑车”从浦东驾车前往宝山,并想去部队营房抢一把枪。范某某到第一个营房见到3名年轻士兵,他上前与哨兵攀谈时,该哨兵很和气,还热情地给他指路。范某某觉得这名哨兵不错,想来想去没忍心下手。于是找到另一部队所在地,两名在大门口执勤的哨兵被子弹射中,1死1伤。范某某随即抢夺枪支逃走。

当天23时许,天色已黑,在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门前,刚从无锡赶回来的公司负责人李某等人从张某被杀现场出来后,走向停在门口的两辆车。这时,工厂门口还没有拉起警戒线,民警还在张某遇害的仓库里,没人注意到凶手已经潜回。在公司门外的第一辆车上,员工周某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员工王某负责开车,他一只脚已经跨进车内,还有一只脚没上来。这时候,一个人影从后方蹿出来。

范某某举枪向王某射击,王某重伤。此时,李某正准备上车,听到枪声后,他绕着车跑,范某某一枪打中他。听到枪声后,在场的王某某朝后面一辆车跑去,却被子弹射中身亡。范某某的第四枪射向在厂内负责拆卸设备的一个工人,致其中弹身亡。

随后,范某某开始追赶一名在门卫处的工人,这名工人把范某某引向工厂内正在勘查现场的民警。几名民警朝范某某扑过来,范朝一名民警腿部开了一枪。随后范被民警制服。

三大疑点

范某某杀人的起因是什么?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此案缘起范某某与合作方的经济纠纷。据了解,范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交往多年,曾是亲密合作伙伴,两人反目成仇起因是经济纠纷,范某某最终起念杀人,也与经济纠纷有直接关系。由于今天审理的是范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抢劫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因此,该经济纠纷并未被涉及。

围绕此案,还有一大疑问,即范某某的枪支弹药从何而来?

范某某在行凶杀人时,除了从哨兵处抢得的一支自动步枪外,身上还带着一支经过改造的猎枪和一支五连发钢珠枪,此外,警方还从其家中搜出3支气枪及为数不少的子弹以及两枚手榴弹。

据范某某在法庭上的供认,猎枪、钢珠枪和子弹都是十多年前从朋友处买来的,而气枪和手榴弹则是他十多年前担任某工厂保卫科长组织民兵训练后偷偷私留下的。

范某某的儿子是否参与了杀人,也是此案的一大焦点问题。

在审讯期间,范某某开始坚称杀死张某时,在场的只有自己1人。此后,他又供认儿子何某某当时也在场,但只在边上看着没动手,最后又交代说何某某曾帮他用编织袋遮盖尸体,避免被人发现。而何某某本人的供词则承认自己先动手用铁棍砸了张某的头部,张随即倒地不起,接着范某某又接过铁棍猛砸张某的头部,造成张某身亡。由于何某某被另案起诉,该情节在今天的庭审中亦未充分展开。

上海市二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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