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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十大毒品案例要旨提炼‍‍‍ 2016-06-24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794

最高法十大毒品案例要旨提炼

 

案例1: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要旨】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北地区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该案参与人员、犯罪环节众多,涉案毒品数量、毒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小平两次以贩卖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联系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利用或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且有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多次犯罪前科,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816日出生,农民。19926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11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11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41日刑满释放。

2012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尼果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同年12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12月,被告人唐小平与刘进新、王铁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王铁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小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王铁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小平的亲戚雷某某。在唐小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1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小平出境联系购买毒品,并组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小平已于20166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洪海沿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极其严重

【要旨】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呈加剧之势。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在自家旧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 000余克,其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海沿,男,汉族,19721016日出生,农民。

20127月至20135月,被告人洪海沿在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一村的旧屋内,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该村的住宅和所经营的伟发商场内。2013523日,公安人员抓获洪海沿时,当场从其旧屋、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45.51千克及化学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时,从洪海沿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手枪3支、猎枪1支、制式手枪弹46发及其他子弹84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海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洪海沿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洪海沿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海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洪海沿已于201511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舒余坤贩卖毒品案

——假释考验期内大量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要旨】毒品犯罪中累犯、再犯的比例较高,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历来是毒品犯罪的重点惩治对象。本案就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大量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余坤,男,汉族,1973514日出生,农民。20004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10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94日。

2014222日,被告人舒余坤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平、罗太会(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平出资购买600克海洛因,罗太会出资购买400克海洛因,舒余坤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23日,杨平、罗太会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太会的提包中查获1194克海洛因。228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舒余坤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余坤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舒余坤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余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舒余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舒余坤已于20166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4: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罪行极其严重

【要旨】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万寿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陈万寿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陈万寿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吸毒致幻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万寿,男,汉族,197910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万寿常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复吸毒品。201392012时许,陈万寿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陈某甲之子陈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陈万寿将陈某乙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乙颈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万寿吸毒产生幻觉后,行凶杀害年仅3岁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万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万寿已于20161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5:孙静贩卖毒品案

——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要旨】本案就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在短短数月内,其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反映出网络毒品犯罪影响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大的现实特点。同时,孙静虽有吸毒行为,但其短期内大量购入毒品,主要是为了贩卖,人民法院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仅在量刑时对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静,女,汉族,19936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静系吸毒人员。20139月至20143月,孙静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QQ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

20142月中下旬,被告人孙静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协助其对QQ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同年36日,孙静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其购毒款3.4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静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孙静出资购买毒品,积极联系买家,直接交寄毒品,并指使他人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静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7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6:莫进友贩卖毒品案

——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要旨】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不仅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反映出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犯罪分子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武装掩护型毒品犯罪的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进友,男,汉族,1992129日出生,农民。

2015316日凌晨,被告人莫进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凯迪阳光假日酒店,将1小包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2.48克氯胺酮。莫进友在逃跑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公安人员追来的方向射击,后将携带的5.23克甲基苯丙胺、0.79克氯胺酮丢弃于路边绿化带内。莫进友逃至一交叉路口欲拦车逃跑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枪1支、子弹3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进友贩卖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莫进友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随身携带枪支,并向公安人员开枪射击,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贩卖毒品,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莫进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124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7:林坤武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要旨】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海洛因仅0.1克,共贩卖海洛因1.4克,虽然数量较少,但其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坤武,男,汉族,196878日出生,无业。2009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1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1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7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林坤武在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共计0.7克。其中,20141112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洪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13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5日、26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林坤武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客厅查获0.7克海洛因。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坤武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坤武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坤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102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8: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要旨】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其从严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锋,男,汉族,19776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星会所经理。

20141016日,被告人高锋应聘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1日零时许,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当日16时许,高锋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6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9:李贵松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要旨】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中,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其为筹集毒资及生活费用,与他人共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贵松,男,汉族,19909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洪,男,汉族,199010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贵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5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贵松,李贵松、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松、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贵松、王洪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贵松、王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41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10:陈学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要旨】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进入上海市区,遇检查而强行闯卡、连续违章,并撞击公共设施、刮蹭行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学建,男,汉族,1984229日出生,个体经营户。

2015320日,被告人陈学建驾车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吸食毒品。当日23时许,陈学建驾车行至上海市曲阳路、中山北二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例行检查。陈学建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驾车闯卡逃逸,公安人员遂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截。陈学建驾车连续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碰撞道路隔离栏,并剐倒一名行人,在逃至广灵二路近广纪路口时被追截的警车碰撞仍不停车,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墙后弃车逃跑。次日,陈学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学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学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918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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