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峰等人滥伐林木案
裁判要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购买由私人种植的林木,超出追诉标准的,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新密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2。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1。
被告人李某某3。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0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3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1在新密市曲梁乡草岗村一组振东耐火厂北责任田内无证采伐桐树80棵,经新密市林业局鉴定被采伐树木木材材积为10.0952立方米。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在新密市城关镇东瓦店村起台荒地无证采伐桐树12棵,经新密市林业局鉴定被伐树木木材积为1.603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于2011年7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1于2011年7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3、李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技术鉴定书,新密市林业局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3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3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3、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2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3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杨进生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