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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吴玉滨强奸、猥亵儿童案 2016-03-10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695

吴玉滨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在卧铺车厢内对幼女实施强奸、猥亵,虽然案发在凌晨,但由于卧铺车厢人员流通性大,且易被不特定的案外人感知,故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2)呼铁中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吴玉滨

2011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吴玉滨使用署名汪思文的工作证件在包头开往杭州的t281/4次旅客列车上进行售货工作。7月12日凌晨1时至3时30分许,在列车运行途中,被告人吴玉滨看到硬卧车厢铺位上正在休息的女生,遂起歹意,于是窜至列车10号硬卧车厢1、 2号下铺、11号硬卧车厢18号中铺,对该铺位正在睡觉的女生何某(幼女,2001年3月27日出生)、郁某(幼女,2001年4月12日出生)、杜某(幼女,2001年1月30日出生)采用强行亲吻、抠摸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期间,被告人吴玉滨还窜至列车10号硬卧车厢16号下铺,对该铺位正在睡觉的女生蒋某(幼女, 2001年8月29日出生)猥亵后,又强行扒掉其内裤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7月12日凌晨3时50分许,列车乘警接到受害人杜某及陪同老师报案后,将被告人吴玉滨抓获。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呼铁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玉滨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署名汪思文的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安全技术合格证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吴玉滨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玉滨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在旅客列车上当众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吴玉滨犯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玉滨猥亵、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她们的正常成长,给铁路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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