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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知产"三审合一"后首例刑事案开庭 2014-05-09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983
 2014年5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是我国施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后,该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据了解,市一中院知产一庭是北京市中级法院第一个进行试点的单位。

  2014年1月21日,市一中院受理了由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中的陶岭等三人因回收废旧硒鼓后重新加工并冒充名牌硒鼓出售,被海淀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陶岭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市一中院。

  5月6日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执行职务,陶岭的辩护人出庭为陶岭辩护。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员、辩护人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同时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

  此案作为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正式审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件,案件的审理将对市一中院知识产权的刑事审判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紧张审理当中。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陶岭伙同邹红光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2号楼南平房出租屋内,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兄弟、松下、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戴志财受雇于陶岭和邹红光,主要负责送货。2012年10月18日,陶岭、邹红光、戴志财三人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惠普、三星、佳能、兄弟、松下等品牌硒鼓358个,其中包括已包装硒鼓和已灌装未包装硒鼓。经鉴定,其中341个硒鼓系假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岭、邹红光、戴志财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三人的各自情节,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适用罚金。法院一审宣判后,陶岭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假冒硒鼓数量和假冒硒鼓价值均存在错误,对其量刑过重,随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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